爲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網信辦日前就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征求意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 21 條,要點如下 ↓
什麽是生成式人工智能?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指基于算法、模型、規則生成文本、圖片、聲音、視頻、代碼等内容的技術。
提供産品或服務應遵守哪些要求?
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或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符合以下要求: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應當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含有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信息,虛假信息,以及可能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内容。
在算法設計、訓練數據選擇、模型生成和優化、提供服務等過程中,采取措施防止出現種族、民族、信仰、國别、地域、性别、年齡、職業等歧視。
尊重知識産權、商業道德,不得利用算法、數據、平台等優勢實施不公平競争。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應當真實準确,采取措施防止生成虛假信息。
尊重他人合法利益,防止傷害他人身心健康,損害肖像權、名譽權和個人隐私,侵犯知識産權。禁止非法獲取、披露、利用個人信息和隐私、商業秘密。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圖像、聲音生成等服務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稱 " 提供者 "),包括通過提供可編程接口等方式支持他人自行生成文本、圖像、聲音等,承擔該産品生成内容生産者的責任;涉及個人信息的,承擔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提供服務前需申報安全評估
《征求意見稿》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向公衆提供服務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安全評估,并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注銷備案手續。
提供者應當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的預訓練數據、優化訓練數據來源的合法性負責。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産品的預訓練、優化訓練數據,應滿足以下要求: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不含有侵犯知識産權的内容;
數據包含個人信息的,應當征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能夠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确性、客觀性、多樣性;
國家網信部門關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其他監管要求。
不得利用 AI 生成内容損害他人形象名譽
《征求意見稿》提出,提供者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用戶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承擔保護義務。不得非法留存能夠推斷出用戶身份的輸入信息,不得根據用戶輸入信息和使用情況進行畫像,不得向他人提供用戶輸入信息。
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投訴接收處理機制,及時處置個人關于更正、删除、屏蔽其個人信息的請求;發現、知悉生成的文本、圖片、聲音、視頻等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個人隐私、商業秘密,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要求時,應當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續。
此外,提供者應當指導用戶科學認識和理性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利用生成内容損害他人形象、名譽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不進行商業炒作、不正當營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