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總工會 " 申工社 "
分享的一則案例引發關注
一公司認爲員工行爲已造成負面影響
以嚴重違紀辭退他
員工辯稱
自己所發表的言論
未産生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後果
雙方各執一詞,對簿公堂!
據了解,00 後柳某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入職上海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 KA(關鍵客戶)銷售工作。雙方後簽署一份勞動合同,約定雙方同意按不定時工作制确定工作時間。
2022 年 6 月,有人在社交平台上發表關于公司言論,柳某在下方回複,吐槽公司 " 無效加班 "" 形式主義 ",并涉及對他人的評價。
2022 年 6 月 23 日,公司發現上述内容後,發布《關于員工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通報》稱,柳某發表了有損公司形象及聲譽等言論,違反了本公司《員工手冊》第五章規定,屬于嚴重違紀。經公司讨論決定對該員工進行辭退處理。
《員工手冊》第五章紀律處分條例違紀行爲 1.3 員工嚴重違紀,包括但不限于:1.3.26 未經公司批準,利用社會公共媒體或即時通訊工具,比如微博、網絡、微信、QQ 等,或其他公衆場所,傳播與公司、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相關信息或言論,或有違反公司關于媒體及公共關系的行爲的;違紀處分 2.4 當員工出現嚴重違紀行爲,将受到解除勞動合同的紀律處分。
柳某則認爲,自己所發表的言論雖有部分措辭不當,但未超過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邊界,且事出有因并及時删除,未産生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後果,并未達到足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公司此舉顯然超過了合理限度,屬于違法解除。
2022 年 6 月 30 日,柳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17284 元。2022 年 9 月 1 日,仲裁裁決:對柳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柳某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争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現公司以柳某的不當言論根據員工手冊予以解除。柳某的回複迎合了對被告的不利言論,且對管理人員作出了較爲主觀和負面的評論,該言論屬于因爲系公司員工發表,更容易被社會公衆所相信,故對公司确實會産生不利的影響,已違反了員工手冊的規定,且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已通知工會,故公司以此解除并無不當。
故柳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柳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爲,本案的争議焦點在于公司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公司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網友評論
" 申工社 " 提醒,言論自由既是憲法權利也是民事權利,但言論自由當有邊界,不得有損用人單位的利益,個人感受的抒發、意見的表達應在合理範圍内。同樣,用人單位對員工言論自由的管理,不能簡單粗暴,應當暢通内部溝通 / 投訴機制。
編輯|孫志成 杜波
校對 |程鵬
封面圖自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本文轉載自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