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南山區政府推進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發展戰略規劃,引 " 金融活水 " 精準滴灌 " 科技苗圃 ",營造國際一流創新創業生态,根據《南山區産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南山區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和《關于推動西麗湖國際科教城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的若幹措施》等相關規定,彙通金控出資 10 億元設立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天使系列專項基金,遴選優秀投資機構,合作設立子基金。
現面向全社會公開發布《深圳市南山區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天使系列專項基金申報指南及遴選方案》,後續将根據申請情況對申報機構分類擇優合作。子基金投資決策流程将按照《南山區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履行審議程序。
歡迎符合條件的機構積極申請。
一、申請條件及相關要求
詳見《深圳市南山區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天使系列專項基金申報指南及遴選方案》(附件 1)。
二、申請時限及方式
首次申報截止時間為 2023 年 4 月 30 日 18:00。申請機構可于申報時限内在彙通金控官網(http://www.szhtjk.com/)自助下載相關申請資料。
申請采取遞交電子材料和紙質材料相結合的方式。
請申請機構于申報時限前将包括蓋章掃描版及 word 版的電子材料發送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或 [email protected]。經彙通金控初審認為無須補充的,再提交紙質材料。
三、申請材料
申請機構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西麗湖子基金申請表(模闆見附件 2)
2. 西麗湖子基金要素表(模闆見附件 3)
3. 西麗湖子基金申報方案(模闆見附件 4)
4. 西麗湖子基金承諾函(模闆見附件 5)
5. 西麗湖子基金廉潔承諾書(模闆見附件 6)
四、聯系方式
請将紙質申請材料報送正本 1 份和副本 3 份至深圳市彙通金控基金投資有限公司基金投資部。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文心五路彙通大廈 14 層
聯系人:習小姐
聯系電話:0755-86720891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區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天使系列專項基金申報指南及遴選方案》
2. 西麗湖子基金申請表
3. 西麗湖子基金要素表
4. 西麗湖子基金申報方案及内容清單
5. 西麗湖子基金承諾函
6. 西麗湖子基金廉潔承諾書
深圳市彙通金控基金投資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30 日
《深圳市南山區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天使系列專項基金申報指南及遴選方案》
一、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天使系列專項基金定位
為積極落實南山區委區政府《關于推動西麗湖國際科教城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的若幹措施》(以下簡稱 "《若幹措施》")的相關舉措,深圳市彙通金控基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彙通金控 ")作為南山區引導基金管理平台,首期出資 10 億元設立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天使系列專項基金(以下簡稱 " 西麗湖天使系列專項基金 "),通過投資各類天使投資基金(以下簡稱 " 西麗湖子基金 " 或 " 子基金 "),引導社會資本投向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種子期、初創期科創型企業(以下簡稱 " 天使類項目 "),助力基礎研究和科技成果的快速轉化,推動該片區金融與科技深度融合,營造國際一流創新創業生态。
二、重點投資方向
西麗湖天使系列專項基金重點投向以南山區 "14+7" 産業集群及未來産業為主要投資方向或研究培育方向,有行業或者産業經驗背景的投資人所管理的天使子基金。特别關注高端醫療器械及生物醫藥、半導體與集成電路、智能機器人、智能終端、智能傳感器等硬科技領域。
三、西麗湖子基金申請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股權投資機構
1. 境内股權投資機構:
(1)依法設立且已在相關主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登記備案;
(2)實繳資本不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币;
(3)未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列為異常機構且不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等情形;
(4)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2. 境外股權投資機構:
(1)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股權投資管理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
(2)淨資産不低于 200 萬美元或等值貨币;
(3)經營管理境外投資基金,持續運營 3 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資業績,健全的治理機構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4)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至少擁有 1 名具備 5 年以上,2 名具備 3 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人員。
(二)國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等技術源頭單位,國際知名技術轉移機構、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及國家重大産業技術創新平台等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或以上機構的關聯方,且實繳資本原則上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币。
關聯方是指某一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相關主體,或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主體的相關主體,或與該主體受到同一主體直接或間接控制的相關主體。
(三)申請機構的其他要求:
彙通金控對以下申請機構優先考慮 :
1. 有出色投資記錄、行業或綜合排名在前 50 名的機構;
2. 國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具體參考國家 " 雙一流 " 建設高校名單或近三年世界知名高校綜合排名前 100 名高校名單);
3. 國家重大産業技術創新平台(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産業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
4. 具有産業背景或金融機構背景的優質投資機構。
四、西麗湖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一)管理資質:子基金管理機構須由申請機構或其關聯方擔任,在與彙通金控正式簽訂合夥協議前,實繳出資原則上不低于 1000 萬元人民币,依法完成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相關登記備案資質。其中,管理機構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等技術源頭單位、國際知名的技術轉移機構及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或以上機構關聯方的,實繳資本原則上不低于 500 萬元人民币。
(二)注冊區域: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應注冊在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片區。
(三)管理團隊:子基金管理機構原則上應在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片區内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并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至少有 3 名具備 3 年以上早期項目投資經驗或相關行業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 1 名核心人員常駐南山辦公或在南山繳納社保。
投資能力:子基金管理機構須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 股權投資機構
(1)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自有資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計投資天使類項目(不含以發起人、雇員或主要股東親屬身份投資的天使類項目)資金規模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貨币),且有 3 個(含)以上成功投資的案例。成功投資的案例是指首兩輪外部機構投資項目或者初創期、早中期項目,以現金方式退出部分或全部股權,且該退出部分股權投資收益率超過 50%;
(2)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或 3 名以上管理團隊主要成員以骨幹身份,共同累計管理創業投資基金實繳規模不低于 5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貨币),且有 3 個(含)以上成功投資的案例;
2. 國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等技術源頭單位,國際知名技術轉移機構、國家重大産業技術創新平台等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或以上機構的關聯方,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最近 5 年内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或技術轉移項目融資總金額累計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貨币),或轉化項目數量不低于 3 個(含 3 個)且至少有 1 個項目獲得外部融資;
3. 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協助科技成果轉化的機構的,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夥人(合夥制)最近 5 年内與該單位簽訂含有融資服務條款協議的企業在簽訂協議後獲得的投資金額累計不低于 1 億元人民币(或等值貨币)。
(五)風險控制:子基金管理和投資運作規範,具有完整的投資決策程序、全面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健全的财務管理制度。近三年内,該子基金管理機構和管理團隊主要成員未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六)募集能力: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向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的合格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子基金申報方案由子基金申請機構負責提交。申請新設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請機構在提交基金申報方案時,原則上須至少已經募集到拟設立子基金總規模 25% 的資金(不含彙通金控出資部分),并提供拟出資人的出資承諾函、出資能力證明等材料(拟出資人為各級人民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直接出資的政府投資基金除外)。
(七)申請時限:子基金申請機構須承諾自彙通金控投資決策機構作出有效投資決議之日起 6 個月内完成子基金的全部募資工作。申請彙通金控增資的子基金注冊時間應不超過 12 個月(自子基金工商注冊之日起至彙通金控受理其申請之日止),同時須提供子基金現有全體出資人同意申請彙通金控出資且以平價增資并豁免彙通金控罰息及同意彙通金控享有子基金已投資項目收益(如有)的合夥人會議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五、西麗湖子基金設立要求
(一)基金形式: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
(二)注冊區域:注冊在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片區。
(三)基金規模:單支子基金原則上不超過 5 億元。
(四)出資比例:對單支子基金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該子基金認繳規模的 50%。
(五)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 10 年。
(六)托管銀行:南山區内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
(七)出資要求: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關聯方的出資比例不低于 1%。采用有限合夥制設立的,該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關聯方作為普通合夥人出資比例不低于 1%。
(八)投資階段:子基金對天使類項目的投資金額原則上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的 90%。
(九)天使項目的認定标準:子基金投向的天使類項目原則上須滿足以下規定:(1)接受投資時,企業從業人員規模不超過 200 人,淨資産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 2000 萬元;(2)西麗湖子基金投資須為其首兩輪外部機構投資,或接受投資時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 5 年。
(十)投資限額:子基金對單個天使類項目投資金額原則上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子基金對單個天使類項目單次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其總規模的 10%。投資期内,子基金可對其已投項目進行追加投資,用于追加投資的額度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 30%,追加投資後單個項目累計投資額不超過子基金總規模的 20%。
2. 對規模在 2 億元及以下的子基金,投資的天使類項目總數原則上不低于 10 個;對規模在 2 億元以上 3 億元以下的子基金,投資的天使類項目總數原則上不低于 15 個;對規模在 3 億元以上的子基金,投資的天使類項目總數原則上不低于 20 個。
(十一)返投要求:西麗湖子基金投資于注冊在南山區項目的資金不低于彙通金控實繳出資額的 2 倍,其中投資于注冊在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片區項目的資金不低于彙通金控實繳出資額。在子基金存續期内遷出南山區的被投企業不被認定為南山區項目,但在該被投企業遷出南山區前完成退出的除外。以下情形被認定為在南山區進行投資:
1. 子基金直接投資于注冊地為南山區的企業;
2. 子基金投資的南山區以外的被投企業注冊地遷往南山區的情形;
3. 子基金投資的南山區以外的被投企業被南山區注冊登記企業收購(限于控股型收購)的情形。控股型收購是指被投企業被南山區注冊登記企業收購後,南山區注冊登記企業成為被投企業的控股股東;
4. 子基金投資于因企業融資或境外上市等客觀經營要求而設立的境外持股主體或控制主體,但企業實際經營總部注冊在南山區的情形 ;
5. 子基金投資的在南山區以外的被投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獨立法人)形式将主要生産研發基地落戶南山區(子公司資産須不低于子基金對該企業的對應投資金額)的情形。
對于注冊在南山區的生物醫藥天使類項目,可按該項目獲得子基金投資額的 1.2 倍認定返投。對于上述第 2、3、4、5 種情形,根據企業貢獻的實際情況考慮返投比例認定标準。
(十二)管理費用:管理費率每年最高不超過實繳金額的 2.5%,且對彙通金控收取管理費的标準不得高于其他出資人。所有與投資項目相關的考察、盡調和第三方合規性審查等費用均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承擔。
(十三)退出方式:子基金可通過二級市場交易退出、社會出資人回購、股權轉讓、到期清算等市場化方式退出。具體退出條件和方式在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中約定。
(十四)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資項目退出後,投資回收資金不得再用于對外投資,需及時按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向投資人進行分配,分配采取整體 " 先回本後分利 " 方式。
六、激勵機制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鼓勵西麗湖子基金投向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天使類項目,彙通金控按照 " 整體先回本後讓利或補虧 " 原則對西麗湖子基金設置讓利及補虧的獎勵機制。具體實施方式及順序如下:
(一)本金收回。彙通金控收回對子基金的實繳出資額;
(二)讓利或補虧。如子基金有剩餘投資收益,彙通金控對該子基金投資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天使類項目進行整體核算:
1. 讓利。如子基金投資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天使類項目整體産生投資收益,則彙通金控以在剩餘投資收益中享有的收益為限,将享有的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天使類項目的全部投資收益,向該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讓渡。
2. 補虧。如子基金投資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天使類項目整體産生虧損,則彙通金控以在剩餘投資收益中享有的收益為限,就子基金投資于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天使類項目整體産生的虧損,對該子基金管理機構予以補償。
七、風險控制
(一)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 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 投資二級市場股票(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及以并購為目的的除外)、投資遠期、期貨、期權、房地産、證券投資基金、評級 AAA 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産品、非保本型理财産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 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 。
4. 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5. 明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業務。
6. 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7. 發行信托或者集合理财産品募集資金。
8. 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以及不符合國家、省、市、區管委會政策的項目(企業)。
(二)子基金應當遵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監管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切實防範該子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三)子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制定該子基金合夥協議,明确該子基金設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式、投資領域、決策機制、風險防範、投資退出、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用、收益分配、階段性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内容。
(四)子基金應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按照托管協議開展資産保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态監管,确保按約定方向投資,定期向彙通金控提交托管報告。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所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西麗湖子基金的,管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管理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核實各出資人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
(六)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将所管該子基金資産與自有資産嚴格分開核算,對所管不同基金應分賬核算。
(七)子基金須鎖定投委會委員和管理團隊核心人員,如發生變動須經合夥人大會(或股東大會)等該子基金相關權利機構表決通過。
(八)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相關重大事項披露制度,定期提交該子基金運營報告、經審計的财務報告和銀行托管報告等。彙通金控視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對該子基金進行審計。
(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彙通金控可選擇提前退出,且無需經由其他出資人同意退出,因彙通金控退出而産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承擔:
1. 子基金合作方案自區投委會審議通過後,子基金管理機構未在 6 個月内與彙通金控簽署合夥協議的。
2. 彙通金控與子基金管理機構簽訂投資或合作協議後,未在 6 個月内完成子基金工商設立登記的。
3. 子基金完成工商設立登記後,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未在 6 個月之内完成首期出資的。
4. 彙通金控出資撥付到子基金托管賬戶後,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超過 6 個月的。
5. 子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相關政策導向,或不符合該子基金申報方案投向的。
6. 子基金未按合夥協議約定投資且未能有效整改的。
7. 子基金運營有違法違規行為并被依法查處的。
8. 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且未經其相關權力機構審議通過的。實質變化包括但不限于:該子基金管理機構的普通合夥人發生實質性變化;該子基金管理機構核心成員半數(含)以上發生變化等情況。
9. 其他觸發合夥協議提前退出相關條款的情況。
八、申報操作流程
(一)公開征集。彙通金控面向社會公開發布西麗湖天使系列專項基金申報指南及遴選方案,廣泛征集合作項目。
(二)盡職調查。彙通金控根據子基金申請機構及管理機構的管理資質、投資能力等相關要求進行立項,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通過立項的子基金申請機構及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編制盡職調查報告,并提出投資建議。
(三)專家評審。彙通金控召集外部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西麗湖子基金合作方案進行評審,根據 " 分道制 " 原則,确定每條賽道的合作機構。評審内容主要包括:西麗湖子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合規性、業績、核心團隊等)、基金拟設方向(行業方向、儲備項目)、基金要素合理性等方面,子基金申請機構和管理機構負責現場彙報和答辯。
(四)合夥協議談判。西麗湖子基金項目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後,彙通金控與子基金申請機構就其合夥協議、補充協議等法律文件内容進行談判,并啟動征求相關部門意見流程。
(五)投資決策。彙通金控将西麗湖子基金設立方案、投資建議書、盡職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提交至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報請區投委會進行決策。
(六)社會公示。彙通金控在區投委會履行決策程序後 10 日内對拟投資西麗湖子基金設立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為 5 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啟動相關調查程序。
(七)法律文件簽署和資金撥付。社會公示無異議或者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彙通金控将與西麗湖子基金申請機構就其合夥協議(公司章程)等各項法律文件進行簽署蓋章和進行資金撥付。
(八)投後管理及退出。彙通金控按照合夥協議(投資協議)等相關約定,負責開展投後管理,辦理投資回收與退出。為提升西麗湖子基金規範運營、業務拓展等方面能力,彙通金控對子基金投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運作情況信息彙總、績效評價、投後事項的合規性複核等。
本文來源投資界,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212/506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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