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隻是正常上個班
竟然說我洩露公司機密
要求查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和通訊錄
不讓查就辭退 "
近日
一條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不讓查手機就辭退?
這是怎麽回事?
查手機 " 找内奸 ",不讓查就開除
今年 3 月,在湖北武漢一家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讓其氣憤的事。
3 月 7 日,公司在例會上以 " 找内奸 " 爲由,提出要查看員工手機,原因是有人洩露了公司的組織架構和人員信息。迫于無奈,員工們接受了檢查。
但沒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機。這次林女士拒絕配合,公司卻以此認爲林女士就是 " 内奸 ",強行将其辭退,并拒絕給予賠償。
林女士告訴記者,2021 年 6 月,她入職該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在職期間并不存在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爲。
公司出具的員工辭退通知書上卻稱,林女士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嚴重失職,達不到公司的崗位要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且無須支付勞動補償金。
" 不讓查手機屬于違反規章制度?" 林女士對此不解。她表示,公司不僅拒絕支付勞動補償金,還扣下其 2 月 1 日至 3 月 8 日的績效工資,甚至在将其趕出辦公區域時,強行檢查其私人背包。
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請勞動仲裁。
網友:不能理解
有網友表示
" 公司這波操作其實是想辭退人
又不想給錢 "
以抓 " 内奸 " 爲名
查看員工手機中聊天記錄
打着防 " 摸魚 " 的旗号
要求員工出示手機用電用網情況
……
對這些奇葩操作
很多人會感到疑惑:
公司這麽做不違法嗎?
吉林正基律師事務所律師熊星星認爲,用人單位檢查勞動者手機微信聊天記錄的做法,侵犯了勞動者的個人信息權、隐私權、人格尊嚴等,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
遼甯省工會維權專家、遼甯省勞動人事争議研究會副秘書長劉嘉熙表示,實操中,有些公司管理者法律意識較爲淡薄。在有些管理者看來,查看手機聊天内容都是 " 正常 " 的舉動,他們可能認爲自己是雇主,具有管理的權限。
但是問題在于,用人單位與員工實際上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并不是執法者,不具有公權力。換句話說,對于勞動者個人手機、個人電腦等的個人信息,他們是完全沒有權力去查看的。
當然,這裏也要分開看:
如果是勞動者在工作設備上存儲的信息,經過勞動者同意所搜集的,用人單位可以去看。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勞動者的授權,單位不應該搜集。
上述案例中,公司沒有經過員工的知情同意獲取私人聊天記錄,明顯違法,也構成了對公民隐私權的非法侵犯。
審查手機、查看微信聊天記錄,這是赤裸裸無視勞動者權利的行爲,律師提示:勞動者應勇于依法維權,善于維護自身權利。
無獨有偶,4 月 3 日,一份山東某公司倡導職工在工作中謹言慎行的文件截圖也引發了關注。文件稱," 相關部門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調取微信電話、手機攝像頭等儲存的數據 "。
事件引發關注後,該公司回應媒體稱,文件已全部撤回。
勞動合同不是 " 賣身契 "!
據山東高法 2021 年發布的一則案例,李小魚是某公司銷售業務員,入職時,公司爲其配備了工作手機。2021 年初,李小魚向公司辭職,并交回工作手機。
近日,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李小魚賠償損失。公司方面稱通過調取手機數據,認爲李小魚在職期間 " 接私活兒 ",拿到訂單後沒有交回公司,卻交到其他公司賺取外快。按照公司規定,應承擔高額賠償責任。
李小魚認爲,公司始終遠程監控個人通話等信息,且未經許可調取手機數據,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權,這些私自調取的數據資料不能作爲證據。
公司卻說,這是工作手機,所有權屬于公司,發給銷售員就是爲了工作的,公司當然可以合法獲取手機數據資料。
利用公司資源 " 接私活 ",會導緻公司财産損失,也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爲。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竊聽他人私密活動、處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爲。公司對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進行管理監督,無可厚非,但應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權利。
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機的所有權,但是勞動者利用該工作手機,在工作、生活、人際交往中形成的通話等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隐私,享有未經本人許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
所以,在未得到李小魚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恢複手機數據,獲取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公司無法證明李小魚 " 接私活兒 " 的事實。
在此也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不是 " 賣身契 ",對勞動者進行監督和管理,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尊重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人身權和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