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4 日,福建莆田市涵江區政府網站發布《關于給予曾某航開除公職處分的決定》。該決定由涵江區政府于 12 月 7 日作出。
決定顯示:曾某航,男,漢族,1965 年 6 月 30 日出生,莆田市涵江區國歡鎮人,莆田華僑職業中專學校教師。因犯猥亵兒童罪,于 2023 年 8 月 7 日,被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2023 年 8 月 31 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爲終審裁定 [ (2023)閩 03 刑終 338 号《刑事裁定書》 ] 。
決定稱,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第 18 号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之規定,經 2023 年 11 月 1 日第二十二次涵江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決定給予曾某航開除公職處分。
決定表示,本處分決定自發文之日起生效。如其本人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涵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複核。
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 從業禁止 "!
據濟南時報消息,近日,山東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猥亵兒童案,并發出萊蕪區首例未成年人保護從業禁止令。
被告人左某利用其培訓班教師身份,在課間對被害人多次實施猥亵行爲。法院經審理認爲:
被告人左某猥亵不滿十四歲兒童,構成猥亵兒童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三年,同時判令其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内禁止從事教育培訓等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聯合出台《關于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明确,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法院應當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該《意見》明确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教職員工犯罪案件中适用從業禁止、禁止令規定的具體規則。《意見》規定:
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職員工實施前述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爲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其适用禁止令。
2023 年 4 月,教育部印發《關于推開教職員工準入查詢工作的通知》,要求對中小學校拟聘用教職員工、高等學校拟聘用教師在入職前進行查詢,并對查詢内容、查詢程序、處置機制等予以明确。
其中最大亮點是,可以查詢拟聘用教職員工在全國範圍内有無性侵違法犯罪信息和喪失、撤銷教師資格信息,有效避免了相關人員異地從教情況。
來源: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整理: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