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人證據收集指引》提示:在 " 證明發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 " 方面,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村(居)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反家暴社會組織、雙方用人單位等機構的求助接訪記錄、調解記錄;病曆資料、診療花費票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錄像;身體傷痕和打砸現場照片、錄像;保證書、承諾書、悔過書;證人證言、未成年子女證言以及受害人的陳述等,均可作為證明發生過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受害人注意保存或向有關部門申請查閱調取。 在 " 證明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證據 " 方面,如果加害人通過電話、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威脅、恐吓的,受害人可以錄音、截屏等方式備份保存此類證據,具備條件的,可以通過公證處提取電子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