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頭公司能夠提供專業化、針對性的定制服務,但企業想要的是 " 李逵 ",獵頭公司卻推薦了 " 李鬼 ",服務費該怎麽算呢?10 月 24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最終通過調解,使雙方達成了按約定 50% 的比例支付服務費的調解協議。
2022 年 1 月,融某公司與航某公司簽訂《獵頭服務合同》,委托航某公司爲其尋訪和推薦一名銷售經理,要求人脈廣、能力強、有地産項目經驗。根據合同約定,航某公司應按照融某公司要求全面收集目标人選信息、面試甄選候選人、科學客觀評價推薦候選人。航某公司向融某公司收取的服務費标準爲企業錄用人員 " 稅前年薪的 20%"。服務費分兩次支付:推薦人員與融某公司簽署聘用合同并上崗後 15 天内支付服務費的 50%,推薦人員上崗工作滿 3 個月保證期後支付剩餘的 50%。
2022 年 3 月,航某公司向融某公司推薦了銷售人才小李,小李個人簡曆顯示其符合融某公司的崗位職責要求。當月 17 日,融某公司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聘請小李擔任銷售經理,稅前年薪 50 萬元,但融某公司很快發現,小李入職後既不走訪客戶,也不參加銷售會議,甚至很少與人溝通。融某公司于是向航某公司反饋小李的實際能力與簡曆明顯不符,無法滿足公司要求。後經雙方溝通,航某公司另爲融某公司推薦了 2 名銷售人才,但仍無法達到融某公司的職位要求。融某公司于是将小李辭退,并拒絕向航某公司支付服務費。航某公司爲索要服務費用,一紙訴狀将融某公司起訴到法院。
庭審中,航某公司認爲,小李已經與融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自己已經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推薦義務,融某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推薦小李的服務費。
融某公司則認爲,航某公司沒有做好盡調工作,隻是簡單地篩選簡曆然後将相關人員材料推送給用人單位,導緻推薦人選與簡曆上的描述完全不符,航某公司不應當收取服務費。
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緻,由融某公司向航某公司支付服務費 5 萬元。
法官說法:
獵頭公司應推薦與崗位要求相匹配的人才
企業根據人才招聘需求,委托獵頭公司提供專業人才推薦服務,獵頭公司完成了推薦服務後向企業收取一定數額報酬,以上約定符合民法典關于委托合同的規定。用人企業和獵頭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在于,獵頭公司要爲企業推薦工作能力與崗位要求相匹配的人才,若獵頭公司推薦的人不符合崗位招聘要求,将對企業造成較大損失,故雙方一般基于高度信任而訂立合同,企業對獵頭公司履約要求較一般合同具有更高的期待。獵頭公司應當根據職位要求,做好候選人的搜索、面試、評估工作,以盡可能确保推薦人才的能力符合企業的需求。否則,應當認定未完成委托事務,無權要求企業支付服務費用。
本案中,法院結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等因素,對本案進行了調解處理,雙方均接受按約定 50% 的比例支付服務費。
通訊員 鄧建華 張怡茜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
(校對 季林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