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時近四年,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标準正式出爐。2 月 11 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信息,為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确識别、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産質量,銀保監會會同人民銀行聯合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産風險分類辦法》,現正式發布。《辦法》将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産、進一步厘清金融資産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系,明确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産為不良資産。分析人士指出,此舉有助于推動商業銀行準确識别、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銀行資産質量,并對風險資産采取有效針對性措施。
拓展風險分類的資産範圍
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1998 年,人民銀行出台《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 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進一步明确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産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一些短闆與不足。在此背景下,兩部門制定并發布實施了《辦法》。
2019 年 4 月 30 日至 5 月 31 日,《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監管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并在進一步調研與測算的基礎上進行了優化調整。具體來看,正式發布的《辦法》共六章 48 條,将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産。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發布的《辦法》主要在四大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确分類資産的範圍,将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産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産排除在辦法适用範圍外。二是進一步厘清金融資産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系,明确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産為不良資産。三是進一步優化部分分類标準,對交叉違約、重組資産等條款進行調整與完善。四是進一步細化實施時間與範圍,合理設置過渡期,提出差異化實施安排。
《辦法》指出,商業銀行應對表内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産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産、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内資産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準确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指出,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并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産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态調整分類結果。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産,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标準,從低确定分類等級。此外,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産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确保風險分類真實、準确反映金融資産的風險狀況。
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确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根據現行《指引》,風險分類以單筆貸款為對象,同一債務人名下的多筆貸款分類結果可能不一緻,既可以是正常類、關注類,也可以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巴塞爾委員會在《審慎處理資産指引》中指出,如果銀行的非零售交易對手有任何一筆風險暴露發生實質性不良,應将該對手所有風險暴露均認定為不良。借鑒上述概念,考慮到對公客戶公司治理和财務數據相對完善,《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産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
《辦法》明确,商業銀行對非零售資産開展風險分類時,應加強對債務人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以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重點考察債務人的财務狀況、償付意願、償付記錄,并考慮金融資産的逾期天數、擔保情況等因素。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 10% 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 90 天的債務已經超過 20% 的,各銀行均應将其債務歸為不良。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指出,《辦法》意在補齊風險資産分類監管制度短闆,主要是随着國内銀行業務發展,銀行風險資産結構發生變化,國内相關監管制度需要随之進行完善;目的就是推動商業銀行準确識别、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銀行資産質量,并對風險資産采取有效針對性措施,提升經營管理效率,防範潛在風險。有助于商業銀行進行準确評估,真實反映銀行資産情況,同時,結果也更具國際可比性。
上述銀保監會、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強調,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并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于不良資産,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産的擔保緩釋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産,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産進行風險分類。
将重組觀察期延長為至少 1 年
通過重組資産可有效控制風險蔓延,不過,現行《指引》未充分明确重組貸款涉及的 " 債務人财務狀況惡化 " 以及 " 合同調整 " 兩個關鍵概念,且規定重組貸款均應分類為不良。
借鑒國際經驗,《辦法》進一步細化了重組的概念。明确重組資産定義,重組資産是指因債務人發生财務困難,為促使債務人償還債務,商業銀行對債務合同作出有利于債務人調整的金融資産,或對債務人現有債務提供再融資,包括借新還舊、新增債務融資等。
《辦法》還将重組觀察期由至少 6 個月延長為至少 1 年。并明确,商業銀行應對重組資産設置重組觀察期。觀察期自合同調整後約定的第一次還款日開始計算,應至少包含連續兩個還款期,并不得低于 1 年。觀察期結束時,債務人已經解決财務困難并在觀察期内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的,相關資産可不再被認定為重組資産。
一位銀行業人士指出,此舉也意味着監管對于重組類貸款不良認定更加細緻、嚴格,同時,重組觀察期延長,操作相對緩和一些,也為相關資産重組順利進行營造友好環境。《辦法》同時也對多次重組的分類作出明确規定,要求觀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或雖足額還款但财務狀況未有好轉,再次重組的資産至少歸為次級類,并重新計算觀察期。
據悉,《辦法》将于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銀保監會、人民銀行要求,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後新發生的業務,即 2023 年 7 月 1 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 2023 年 7 月 1 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