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20 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山東省青島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汲斌昌受賄案,對被告人汲斌昌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對其受賄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 年至 2022 年,被告人汲斌昌利用擔任山東省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山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山東省副省長、山東省青島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5.26 億餘元。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汲斌昌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别巨大,犯罪情節特别嚴重,社會影響特别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汲斌昌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台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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