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賀覺淵
中國人民銀行 11 月 29 日發布消息稱,《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适用規定》已經 2024 年 9 月 3 日央行第 8 次行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對監管對象的違法行爲實施有效的行政處罰,是強化金融監管、嚴格依法履職的必要手段。對于如何有效實施行政處罰,切實做到與 " 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是實踐工作中面臨的突出問題。《規定》明确了對不同違法行爲應給予的行政處罰幅度,提升了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有效性。
《規定》要求,央行及其分支機構适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寬嚴相濟、程序正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保障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與違法行爲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
《規定》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劃分爲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裁量階次。法定罰款金額爲一定幅度的,原則上在相應的幅度範圍内,按照标準劃分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比如,法定罰款幅度爲違法所得、營業收入等 1 倍至 5 倍的,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的幅度分别爲違法所得的 1 倍至 2 倍(不含本數)、2 倍至 3.5 倍(不含本數)、3.5 倍至 5 倍。
《規定》明确,當事人的生産經營規模較小,對行政處罰的承受能力較低的,可以結合違法行爲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以及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減輕處罰、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