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的黎阿姨和靜安的王阿姨都已經六十多歲了,某天她們在一個歌舞廳跳舞時,為了占座位發生口角,矛盾愈演愈烈,最終扭打起來。結果,占了下風的黎阿姨肋骨骨折。一怒之下,她将王阿姨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要求賠償。
阿姨舞廳争座引發肢體沖突
2021 年 2 月 14 日的下午,黎阿姨到寶山區某歌舞廳跳舞,找座位坐下後,王阿姨走了過來,說黎阿姨坐的座位是她的。
黎阿姨随後找了另外一個座位,但王阿姨說這個位子也是她占的。于是,兩位阿姨當即因座位問題發生口角,并引發肢體沖突。
二人先是相互推搡,好不容易被其他人拉開後,王阿姨竟然找準機會又踢了黎阿姨一腳。這下可好,兩人再次扭打在一起,而且打得更狠了。
期間,黎阿姨先背部朝下,摔在椅背上,進而二人抱團倒在地面上扭打。之後,王阿姨起身用腳踢蹬倒在地上的黎阿姨,而黎阿姨也沒有示弱,在地上對王阿姨進行擊打。
混亂中,兩人再次被在場其他人員拉開。
黎阿姨認為,沖突過程中,自己被王阿姨打傷。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黎阿姨遭外力作用緻肋骨(左側第 5 肋、右側第 3、4 肋)骨折,需保守治療,損傷後休息期 90 日、營養期 30 日、護理期 30 日。
因為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緻,黎阿姨幹脆将王阿姨訴至上海靜安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王阿姨賠償醫療費 1,321.68 元、護理費 9,000 元、營養費 3600 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0 元、鑒定費 900 元、律師費 8,000 元。
事後還跳舞,傷情與被打無關?
2022 年 9 月,上海靜安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被告王阿姨稱,她和黎阿姨确實在舞廳因為占座一事起了沖突,但糾紛起因是黎阿姨執意要坐到自己已經拿袋子占的一個座位,雙方由口角進而發展為肢體沖突。
此外王阿姨堅稱,沖突結束後,黎阿姨還跳了一段時間的舞,如果是自己将黎阿姨打傷,她也不可能再跳舞。且黎阿姨沒有在事發當天報警、驗傷。
王阿姨還稱,自己在事發後聽黎阿姨的朋友說,黎阿姨在從舞廳回家的路上摔了一跤,故她認為黎阿姨肋骨損傷可能與其摔跤有關,故不同意賠償。
可是,發生沖突後跳了一段時間舞,就能證明傷情與沖突無關嗎?
靜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現場監控視頻顯示的雙方互毆形态,黎阿姨在扭打過程中肋骨受傷具有可能性。
審理中,經向鑒定人咨詢,肋骨因其特殊構造,在骨皮質不連續情況下患者當時未感覺明顯疼痛亦具有可能性;而根據鑒定意見,黎阿姨傷情屬于左側第 5 肋腋前段、右側第 3、4 肋腋前段骨皮質不連續。
同時,王阿姨雖辯稱,黎阿姨可能是離開舞廳後摔倒導緻其肋骨骨折,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懷疑成立,故對于被告王阿姨的抗辯,法院難以采信。
法院:拉開後被告又踢人過錯大
靜安法院認為,本案是原、被告兩位阿姨因座位問題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肢體沖突。通過監控視頻顯示,在整個過程中,原、被告均未采取冷靜克制的方法解決問題,而是訴諸言語暴力甚至是肢體暴力,故對于本起沖突的發生,原、被告均具有過錯。
同時,在雙方第一次扭打被一旁人員拉開後,被告又踢了原告一腳,導緻雙方再次扭打在一起,故被告的過錯要大于原告。根據雙方各自過錯程度,靜安法院認定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 60% 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王阿姨于判決生效十五日内一次性賠償黎阿姨 6700 餘元。該判決已于近日生效。(文中人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