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華能、甯遠喜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項,或涉及寶新能源的股權轉讓糾紛。
作者:張曉晖
封圖:圖蟲創意
2025 年 3 月 14 日晚間,廣州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寶新能源 ",000690.SZ)發布公告稱,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寶新能源實際控制人葉華能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同時被立案調查的還有該公司原董事長甯遠喜。
3 月 15 日,經濟觀察報記者聯系葉華能詢問其被立案調查的情況,截至發稿,葉華能尚未回複。
經濟觀察報記者聯系甯遠喜的家屬,對方展示了甯遠喜接到的證監會立案告知書。甯遠喜的家屬稱,甯遠喜目前被羁押于佛山市某看守所。

(甯遠喜方收到的立案告知書 張曉晖 / 攝)
立案調查
寶新能源披露葉華能、甯遠喜二人被證監會立案的同時,還披露了該公司收到廣東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警示函稱,經查,寶新能源存在以下違規行爲:2021 年 2 月,寶新能源将合計約 2550 萬元資金轉給公司控股股東廣東寶麗華集團有限公司(下稱 " 寶麗華集團 ")及其關聯方使用。截至 2024 年 2 月,寶麗華集團已向寶新能源歸還上述款項。
寶新能源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未按規定履行相應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相關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40 号)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
寶新能源表示,發現問題後,寶麗華集團第一時間代相關方歸還了全部資金,最大限度地降低對公司的不利影響。
寶新能源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的事項,與葉華能、甯遠喜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目前處于羁押狀态的甯遠喜,曾在 2023 年 7 月通過其辯護律師,向廣東證監局實名舉報了葉華能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事項。經濟觀察報記者看到了這份實名舉報材料的副本。
經濟觀察報記者就上述事項向寶新能源董事會秘書江卓文求證,其回複表示感謝媒體關注。除此之外,江卓文未有更多回複。
2023 年 5 月,甯遠喜以職務侵占罪被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三百萬元。詳見經濟觀察報 2023 年 11 月 10 日《寶新能源原董事長甯遠喜、原董事溫惠一審被判職務侵占二人提出上訴》。
2024 年 8 月 7 日,廣東省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甯遠喜案、溫惠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認定原一審判決對該案的認定部分事實不清,撤銷原判,将案件發回重審。詳見經濟觀察網 2024 年 8 月 13 日《寶新能源原董事長甯遠喜案發回重審》。
2024 年 8 月 23 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指定管轄決定書》,決定将案件改由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審理。
目前甯遠喜案、溫惠案未有開庭排期,兩人仍舊處于羁押狀态。
員工持股計劃
2015 年 6 月,寶新能源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實施了《寶新能源 2015 至 2024 年員工持股計劃》(下稱 " 員工持股計劃 ")。
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在 2015 至 2024 年共十個會計年度結束後,每年實施一期員工持股計劃,共十期,用來激勵寶新能源該年度合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部分業務骨幹員工。每一期以上一年度稅後淨利潤爲基數,提取 10% 的淨利潤,用來購買寶新能源股票,每一期設立獨立的專用證券賬戶,集中統一管理,購買股票滿一年後,擇機賣出,所得收益按照事先核定的比例,現金分配給合格的激勵對象,即參與該期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
時任董事長甯遠喜在前述舉報材料中寫道:
截至 2021 年 4 月末,寶新能源共實施了七期員工持股計劃,即首期、二、三、四、五、六、七期,共開立七個證券專戶,共計提取稅後利潤可購買股票資金約 5.13 億元。其中,首期、二、三、四、五期已于 2021 年 2 月賣出,共實現收益 1.2718 億元,分兩次分配現金給員工;第六、七期共以 1.5 億元資金購買股票,尚未賣出。
舉報材料中稱,葉華能通過其指定的員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從中獲利,并将獲利資金調出分配給寶麗華的員工,代其套取和非法侵占寶新能源的資金。
甯遠喜寫出這些員工的姓名和具體金額,并以表格形式列出詳細的數據和材料,一共有 17 頁。經濟觀察報記者發現,這份員工名單包含同案受審的溫惠,彼時,溫惠除了擔任寶新能源董事,還任寶麗華集團總經理。
甯遠喜的這份舉報材料,與溫惠的陳述形成印證。
溫惠的辯護律師趙紹華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溫惠不止一次對他陳述:葉華能通過寶麗華集團員工參與寶新能源員工持股計劃,并将資金轉入葉華能占有及支配。葉華能認爲寶麗華集團員工與寶新能源員工都是他控制的下屬,有好處要大家一起分,不能他沒有。
3 月 15 日,經濟觀察報記者就上述事項聯系葉華能求證,但未得到其回複。
" 名爲轉讓實爲代持 "
葉華能、甯遠喜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事項,或涉及寶新能源的股權轉讓糾紛。
該股權轉讓發生在 2017 年,寶新能源将股權轉讓形容爲 " 名爲轉讓實爲代持 "。
2023 年 9 月 9 日,寶新能源在回複深交所關注函的公告中披露,2013 至 2017 年籌建梅州客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 客商銀行 "),寶新能源爲客商銀行的主發起人;甯遠喜爲寶新能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客商銀行籌建工作小組組長,對接監管機構,統籌安排銀行籌建和開業事宜;葉華能爲寶麗華集團的股東,寶新能源的實際控制人。
股權代持形成的背景及原因是當時客商銀行即将開業,爲滿足民營銀行開業的有關政策要求(民營銀行主發起人實際控制人應爲中國境内公民且不持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籍、永久居留權及類似身份),寶麗華集團與甯遠喜拟通過 " 名爲轉讓實爲代持 " 等方式以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股權安排方案。
爲執行該方案,寶麗華集團與甯遠喜于 2017 年 1 月 12 日簽訂《關于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轉讓協議》,将所持有的寶新能源股票 111,188,325 股(占寶新能源股權比例爲 5.11%)轉讓并過戶給甯遠喜代持,以降低寶麗華集團的持股比例。
之後,寶麗華集團提前終止實施該方案,并通過其他合規方式滿足客商銀行開業要求,保障了客商銀行依法依規如期開業,寶麗華集團仍爲寶新能源的控股股東。
在提前終止實施前述股權安排方案後,寶麗華集團多次與甯遠喜商議辦理返還股票事宜。然甯遠喜以各種理由拒不返還股票,且于 2021 年 12 月在未告知、未取得寶麗華集團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二級市場出售其代持的寶新能源股票 45,688,125 股(占寶新能源股權比例爲 2.10%)并擅自處理出售股票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2024 年 2 月 29 日,深交所對寶新能源下發監管函(公司部監管函【2024】第 36 号)稱,公司實際控制人身份披露情況與實際不符。
葉華能于 1991 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寶新能源 2012 年至 2015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葉華能未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永久居留權,與葉華能在此期間一直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情形不符。此外,寶新能源 2002 年至 2011 年、2016 年至 2022 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葉華能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權的相關信息。
2022 年 3 月 1 日,甯遠喜因涉嫌詐騙罪,被梅縣區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後以涉嫌職務侵占罪被起訴。曆經一次開庭審理,甯遠喜被羁押至今已有 3 年。
目前,葉華能、甯遠喜二人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案件細節尚未披露,經濟觀察報記者将繼續追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