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王萌 記者 毛曉華)泰州一對夫妻結婚四年未孕,後采用人工受孕,可妻子在醫院生産時難産,最終産下死嬰。夫妻倆将醫院告上法院,經司法鑒定,醫院存在過錯,但雙方對賠償産生分歧,因法律規定,嬰兒還沒出生即死亡,并不是法律意義的自然人,不具備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法定條件,隻能獲得精神撫慰金,而一般情況不超過 5 萬元。最終法院認爲,兩原告受孕不易,後嬰兒分娩卻窒息死亡,兩原告的精神必然遭受巨大落差和痛苦,但因死胎不具備享有死亡賠償金的法定條件,此時精神撫慰金的突破和調整也是基于經濟安慰的相同作用,最終,經法院調解,醫院賠償 52 萬元。
△泰州醫藥高新區人民法院
原告小紅與小王系夫妻,二人結婚四年未孕,于 2020 年 7 月 2 日開始至南京某醫院就診并行胚胎移植手術後人工受孕。小王懷孕後一切正常,臨産時入住泰州某醫院産科待産,然而,就在分娩時出現意外,因嬰兒個頭大,出來一半後卡在母體内,後經醫生 20 多分鍾努力,女嬰分娩出來,可已經死亡。
經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女嬰系窒息死亡。且醫院對産婦的診療行爲存在過錯,其過錯與産婦之女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爲主要原因。
本案中,雙方在賠償上産生分歧,主要争議焦點系産婦娩出的嬰兒是死胎還是活胎?是否已經成爲法律意義的自然人,是否具備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法定條件。
主審法官告訴現代快報記者,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出生是民事權利能力的始期,出生須具備 " 出 " 與 " 生 " 兩個要件," 出 " 指胎兒與母體分離而成爲獨立個體," 生 " 是胎兒與母體分離後須有生命,如未脫離母體則未出生,如離開母體前或離開時未存活即爲死胎,這兩種情況均不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簡言之,胎兒完全脫離母體,獨立存在且能獨立呼吸即爲出生。
本案中,南京醫科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中明确載明女嬰系窒息死亡,即胎兒從出生之始即爲死胎,因此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不具有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法定條件。
法官表示,如果本案中女嬰不能獲得死亡賠償金,僅獲得精神撫慰金,而根據一般司法案例中不超過 5 萬元來看,對于這對準父母顯然不公。兩原告屬于非正常受孕,對做人工受孕試管嬰兒充滿艱辛和期待,在受孕初期身體和精神也遭受着雙重折磨,後成功受孕,胎兒已滿足足月生産的條件卻窒息死亡,兩原告的精神必然遭受巨大落差和痛苦,之前爲懷孕所付出的艱辛和努力也付諸東流,無論是身體、财産還是精神都遭受巨大損害。僅以胎兒爲非法律意義的自然人,不具有獲得死亡賠償金的法定條件,使得兩原告在遭受巨大精神打擊的同時,經濟上也無法獲得充足的賠償,亦非立法本意。
△原告給法院送錦旗 通訊員供圖
法官認爲,因本案中無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而精神撫慰金還參照原審判實踐案例最多以 5 萬元賠償,對醫院來說,則會出現胎兒未出生即死亡和胎兒出生後死亡兩者間所獲賠償相差巨大,兩者相較而言,醫院卻因爲其錯誤的醫療行爲導緻胎兒在出生前死亡,從而卻承擔更少的賠償責任,沒有主體能夠從錯誤行爲中獲益。本案中胎兒尚未完全脫離母體就已死亡,是介于人和物之間的特殊過渡存在,具有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尊重和保護。兩原告作爲胎兒父母應當獲得充分救濟。
最終,經法院調解,對夫妻倆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大幅調整突破至 30 萬元— 40 萬元,從另一角度也是救濟死亡賠償金上無法給予賠償的情況,醫院同意賠償原告 52 萬元。(文中人物爲化名)
通訊員供圖
(校對 張紅霞 編輯 蔣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