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 原、被告為兒女親家,不僅關系融洽,且為商業夥伴,常有經濟往來。但某日一方向法院起訴另一方歸還千萬元債務,另一方不但不反駁反而主動配合提供證據,法院是否支持?12 月 26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可能性,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蔣義與陸勇是兒女親家,二人關系較為融洽,且均經營公司,經濟往來較多。2019 年 10 月 9 日,陸勇向蔣義出具借條一份,載明 " 今借到蔣義人民币一千萬元,利息 12%,期限一年。" 借條保證人處加蓋了新光公司印章,并注明為連帶責任保證。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陸勇妻子張萍,總經理為其子陸風。
2019 年 10 月 13 日,張蘭向陸勇名下銀行賬戶轉賬 200 萬元;15 日,丁濤向陸勇名下銀行賬戶轉賬 350 萬元;11 月 5 日、8 日,蔣義分别向陸勇名下銀行賬戶轉賬 200 萬元、150 萬元。上述幾筆轉賬合計 900 萬元。
2021 年 7 月,張蘭、丁濤分别出具 " 情況說明 ",内容均為 " 受蔣義委托向陸勇賬戶轉賬。"
2021 年 8 月,蔣義向海安市人民法院起訴,訴稱陸勇一直未歸還借款,要求陸勇還款,并主張新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庭審中,陸勇同意蔣義主張,陳述自己目前不具備還款能力,可由新光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并主動提供了一份張萍的遺書,載明 " 坑了親家 1000 萬元。"。對此,新光公司總經理陸風亦表示新光公司願意償還 1000 萬元借款。但此時新光公司負債累累,尚有 500 餘萬元銀行貸款未歸還,處于破産邊緣。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訴訟的本質是解決争議、糾紛,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處于對抗狀态,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張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庭由此能夠正常适用民事證據規則查明案件事實。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系親家關系,陸勇、新光公司對于蔣義的訴訟主張完全認可,不僅無對抗情況,甚至主動提供遺書等證據幫助蔣義進行訴訟。同時,根據陸勇、新光公司陳述,陸勇本人并無資産,新光公司負債累累,資産已經拍賣,将要在債權人中進行分配,且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本案中,蔣義以新光公司為被告,訴訟标的額巨大,存在訴訟雙方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風險和可能性。因此,本案借貸關系的審查需要提高證明标準,應當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方能确認。而蔣義的舉證難以達到該标準,其提供的借條、遺書以及情況說明等與借款金額不一緻,借條的真實性難以确認,僅憑現有證據難以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最終駁回了蔣義的訴訟請求。
蔣義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中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 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具有借貸合意、款項交付和當事人自認的虛假性以及異于常理的訴訟行為等外在表象。" 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長劉昌海介紹,本案涉及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識别與認定。其中,當事人自認的虛假性是指雙方當事人并不具有通常訴訟中激烈的對抗性,反而表現出一定程度的合謀性,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訴請不僅不抗辯,反而全部承認,或者僅就還款期限、利息或者違約賠償等非關鍵訴請進行抗辯,而并不否認對方訴請的基本事實,甚至是雙方 " 手拉手 " 參加訴訟。
劉昌海指出,訴訟的本質是解決争議、糾紛,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處于激烈的對抗狀态,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張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并在激烈的反駁與抗辯過程中,将案件的争議焦點辯析得淋漓極緻,使得相關事實的真僞愈辯愈明,以便于法官更好的居中裁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 109 條規定人民法院在确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達到排除合理懷疑标準的,應予以認定。因此,在一些具備虛假訴訟表象的案件中,由當事人就借貸事實負擔舉證責任并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之标準,更具有可行性。
(文中涉案當事人均為化名)
通訊員 吉雨馨 古林 現代快報 + 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