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的李某在一網店購買了一套床上用品,價格 72.83 元。收貨後,李某對商品進行了洗滌,但之後發現四件套沒有縫邊,就以産品存在質量問題向平台申請了“僅退款” 19 元。之後,平台向商家扣款 19 元,商家表示不滿,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退還 19 元貨款,并承擔因訴訟産生的各類費用 800 餘元。法院審理認爲,被告未能舉證雙方就縫邊達成了協議,且産品也影響了原告的二次銷售;原告未能證明被告購買産品時對雙方合同條款明确知曉,也無法強制規定買方同意原告的條款内容,部分條款内容在原被告雙方之間并未成立。最終,法院判決李某退還 19 元,駁回商家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