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氪獲悉,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境内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獲境外監管機構或者境外證券交易所同意(如香港市場已通過聆訊、美國市場已獲準注冊等),但未完成間接境外發行上市的境内企業,給予 6 個月過渡期。在 6 個月内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視為存量企業。如上述境内企業在 6 個月内需重新向境外監管機構履行發行上市程序(如香港市場需重新聆訊等)或者 6 個月内未完成境外發行上市的,應當按要求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