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年環境資源審判 10 件有重大影響力案件,其中 " 張某明、毛某明、張某故意損毀名勝古迹案和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張某明、毛某明、張某生态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 值得關注。
2017 年 4 月左右,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約定前往三清山風景名勝區攀爬 " 巨蟒出山 " 岩柱體(又稱巨蟒峰)。2017 年 4 月 15 日淩晨,張某明、毛某明、張某三人攜帶電鑽、岩釘、鐵錘、繩索等工具開始攀爬巨蟒峰底部。在攀爬過程中由張某明在有危險的地方打岩釘,毛某明、張某則沿着張某明布好的岩釘和繩索攀爬,三人通過互相協作、互相配合的方式共同攀爬至巨蟒峰頂部。經現場勘查,張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釘 26 個。經專家評估,此次 " 巨蟒峰案的價值損失評估值 " 不應低于該事件對巨蟒峰非使用價值造成損失的最低阈值 1190 萬元。
" 巨蟒出山 " 資料圖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認爲,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是受我國刑法保護的名勝古迹。三清山風景名勝區列入世界自然遺産、世界地質公園名錄,巨蟒峰地質遺迹點是其珍貴的标志性景觀和最核心的部分,具有重大科學價值、美學價值和經濟價值。被告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違反社會管理秩序,采用破壞性攀爬方式攀爬巨蟒峰并造成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爲均構成故意損毀名勝古迹罪。判處張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判處毛某明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對張某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生效民事判決認爲,生态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根基。我國法律明确将自然遺迹、風景名勝區作爲環境要素加以保護,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因破壞生态環境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采用打岩釘方式攀爬行爲給巨蟒峰造成不可修複的永久性傷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巨蟒峰作爲世界自然遺産的珍稀性,張某明、毛某明、張某行爲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以及社會影響的廣泛性,同時在兼顧三人經濟條件和賠償能力等具體問題的基礎上,判決張某明、毛某明、張某連帶賠償環境資源損失計 600 萬元、支付專家費 15 萬元,并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公告,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