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故意殺人死刑複核刑事判決書:2003 年春節前後,四川三名男子準備一起混社會,并認爲要先殺人、搶劫來練練膽子。當年 5 月,三人在淩晨攔下一輛出租車,并将出租車司機殘忍殺害。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鄭某川、陽某剛和同案被告人唐某(已判刑)系同學、工友。2003 年春節前後,三人産生一起混社會之念,并認爲混社會要先練膽。後鄭某川多次提議通過殺人、搶劫等方式練膽,陽某剛、唐某均表示同意。
2003 年 5 月 31 日晚,鄭某川、陽某剛、唐某乘坐出租車,先後到四川省達州市達川區多個地點尋找作案目标未果。次日淩晨 3 時許,三人在達州市某醫院附近随機招停并乘坐被害人簡某孝(殁年 33 歲)駕駛的川 S 牌照出租車。
當車行至一處偏僻路段時,坐在副駕駛座位的鄭某川讓簡某孝靠邊停車,并掏出随身攜帶的自制火藥槍指向簡某孝,不顧簡某孝求饒向簡某孝左胸部開了一槍。坐在駕駛位後座的陽某剛起身用左手扼住簡某孝頸部,右手持折疊匕首,朝簡某孝頸部、胸部等處捅刺五十餘刀。其間,坐在副駕駛位後座的唐某起身按住簡某孝右肩阻止簡某孝反抗。鄭某川、陽某剛、唐某見簡某孝沒有反應後,相繼下車逃離現場。經鑒定,簡某孝因單刃刺器刺擊緻肺肝胃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認爲,被告人鄭某川、陽某剛結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鄭某川、陽某剛爲殺人練膽,預謀持槍械行兇,緻一人死亡,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社會危害大,均系主犯,且二人逃亡期間繼續實施盜竊犯罪被判刑,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均應依法懲處。核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鄭某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對被告人陽某剛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