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沒想到," 陳飛宇私密照 " 這瓜,居然還有後續。
前幾天網上流傳,曝光那組船照的狗仔被抓了。
然後消息被證實。
北京市公安局公開消息顯示,鄧某某等人因侵犯陳某某隐私,被警方給予行政拘留 5 日的行政處罰。
有人猜測,這鄧某某,就是微博瓜主 " 超能攝影陽陽 "。
随後,行政處決書在網上曝光。
案件是 2 月 13 日發生的,這正是某瓜主在微博發布陳飛宇和某網紅船照那天。
時間、人名都對上了。
完全沒想到這瓜,吃着吃着,竟然變成了法制瓜?
内地狗仔隊的曆史不長也不短,爲什麽戰績彪炳的卓偉啥事沒有,發了船照的陽陽卻進了局子呢?(拘留,無刑事案底)
很多不明就裏的吃瓜群衆覺得,這是不是有點 " 小題大做 ",放瓜而已,那還有那麽多拍小生小花戀情的博主怎麽沒事呢?
因爲這次船照事件,跟其他在街上的 " 偷拍 " 性質不同,不是一次單純的八卦瓜料,在輿論場和法律層面都越界了。
也就是說,這次船照散播事件是一宗違法案件,性質發生了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隐私的,處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 500 元以下罰款。
當然,藝人的隐私跟普通大衆的隐私權,無論是情理上還是具體案件審判結果的解讀裏,都略有不同,畢竟藝人吃的就是讓渡一部分隐私以換取關注度從而換取利潤的飯。
那麽藝人隐私的邊界在哪裏,今天我就來捋一捋。
狗仔的 " 輿論正義 "
與吃瓜的邊界
狗仔,也就是追蹤明星私生活的娛樂記者,是娛樂圈生态的一部分。
狗仔一詞,起源于意大利文 "Paparoz-zo"。在意大利導演費裏尼的電影《甜蜜的生活》中,主角便是一個追逐明星绯聞的記者,他的名字就叫 Paparoz-zo。在意大利,Paparoz-zo 是一種嗡嗡叫的小蟲子的俚語。
因爲這部電影大賣,paparazzi(paparoz-zo 的複數形式)也開始成爲偷拍名人照片的記者的指代。
這個詞後來被港媒翻譯成 " 狗仔 ",因爲 Paparazzi 的讀音與 puppy(小狗)相近。
上世紀 50 年代的香港便衣刑事偵察員擅長以跟蹤、竊聽的調查方式追蹤案件,被稱爲 " 小狗隊 "。
于是在香港,同樣将 " 追蹤 " 技能發揚光大的娛樂記者,就變成了 " 狗仔隊 "。
香港娛樂圈輝煌的時候,狗仔也相當活躍。對明星而言,他們就像貼身膏藥,怎麽甩都甩不掉。
而狗仔和明星之間,也發生過非常多 " 沖突 "。
在《康熙來了》的狗仔特輯裏,台灣的娛樂記者就說藝人發現被跟後會開車帶狗仔 " 遊花園 ",這種行爲叫 " 遛狗 "
1995 年,張國榮開車在路上被某周刊狗仔尾随。
張國榮想甩開狗仔,把車開向了另一個方向,結果變成了狗仔在前,張國榮在後的 " 反追蹤 "。
後來,張國榮的保時捷馬力太大,與狗仔的房車相撞。狗仔的房車右尾撞壞,張國榮的車頭燈被撞壞。
警察到後,沒有把責任歸于哪一方。但周刊卻把責任推給張國榮,強調自己隻是 " 合理采訪 "。
王菲,也曾經在高速公路上被狗仔逼停。
2013 年 9 月,王菲和李亞鵬辦理離婚手續後,坐飛機回京。在機場回市區的高速公路上,狗仔爲了拍到王菲離婚後的獨家照片,兩次截停王菲的車。
王菲一直很安靜地坐在車上,沒有任何回應。但是狗仔截停車輛的行爲,還是遭到了争議。
除了跟拍,狗仔還有一項絕技,就是 " 偷拍 "。
明星就算回到家裏, 也不一定是安全的。
馮德倫、吳彥祖、黃宗澤在家裏的私密行爲 …… 都逃不過狗仔的 " 長槍短炮 "。
隻要他們窗簾拉開,對狗仔來說,就是春光無限。
更過分的,是針孔攝像機。
2006 年,Twins 到馬來西亞辦演唱會的時候,阿嬌後台換衣服的過程,被藏在暗處的攝像機偷拍。
這些照片還被發布在雜志上,造成極大的轟動。爲了抵制這種行爲,成龍和劉德華等明星組織聲讨會,爲阿嬌發聲,維護藝人的隐私權。
而在内娛,清朗之前狗仔是娛樂媒體的雇傭人員或平台的内容合作者,清朗之後,狗仔遊走在灰色地帶,不再隸屬于某個媒體或者平台,以工作室形式提供内容,近幾年來更有走向前台的超級瓜主。
(其實,狗仔一直都是那幾個狗仔,隻是發展壯大了而已,大家的業務重點也有所不同)
狗仔跟拍藝人這個行爲,一直争議很大。
一方面,有人認爲,娛樂圈需要狗仔,他們跟拍明星,歸根到底也是爲了 " 追尋真相 "。狗仔的存在,會将一些戴着假面目的明星推下神壇。
比如内娛狗仔圈的祖師爺卓偉,就撕過不少 " 假面 ":著名的 " 周一見 ",董潔王大治海南行 ……
來源:深圳晚報
在貴圈生态裏,需要曝光度或者新聞熱度的藝人或者團隊,有時也會主動找狗仔合作," 與狗謀皮 "。
但另一方面,狗仔的行爲也不全是爲了 " 求真 ",追逐流量是肯定的,更有甚者将鏡頭對準藝人隐私部位,直接一腳油門開進掃黃打非辦。
其實,狗仔(如今叫超能攝影、瓜主)确實是娛樂圈生态的一部分,沒有狗仔的震懾,藝人可能會堕落得更肆無忌憚;可狗仔加足馬力曝光隐私,到了比拼船照和私密照的那一步,這就已經不是 " 吃瓜 " 的性質了。
這裏涉及一個 " 度 " 的問題。
一邊是輿論正義,一邊是隐私權,兩邊的利害該如何權衡?到底這個 " 度 " 在哪裏呢?
界定藝人隐私權的關鍵:身體禁區
一般人如果涉及這些事件就比較好判斷,因爲普通人的生活不是公衆談資。
但是,藝人的隐私權就有點微妙。
藝人是公衆人物,我一直覺得藝人的隐私權和肖像權很大程度上是需要讓渡給大衆的,因爲他們賺的錢裏面天然有這部分紅利。
公開場合拍到藝人搞事情肯定不涉及隐私,非公開場合(比如家裏、酒店房間)被偷拍的話,在輿論上也有商榷餘地(像某女星之前指控前夫嗜賭家暴,結果被拍到酒店房間婚内會男友)。某些地區(比如香港),根據現有法律及判例,在家中,如果窗簾敞開也相當于公共視野,不屬于侵犯隐私,但也有禁止性例外,病房、睡房等特殊性質房間也是禁止性拍攝的。
如果拍到的是違反公序良俗的事,藝人一般也沒臉起訴狗仔。
就好像此前鬧得沸沸揚揚的某運動員在酒店被偷拍事件,雖然客房是私人領地,但是狗仔是通過敞開的窗簾拍的,這屬于公共視野。這位運動員也選擇認栽,沒有去追究狗仔。
以前,還有過藝人告狗仔敗訴的例子。
比如汪峰告卓偉在微博中稱他 " 賭壇先鋒 " 損害了他的名譽權,最終法院判定侵權不成立。
判決書稱,卓偉使用 " 賭壇先鋒 " 雖然有些誇大,但并非無中生有,且未構成侮辱或诽謗。而原告作爲公衆人物,理應對社會評論有更大的容忍義務。法律不宜對此類評論加以苛刻地限制。
這也說明,公衆人物的隐私權和名譽權,跟普通人界定是不同的。
但是,如果事件進入藝人的身體禁區,性質就不一樣了。
像之前說的 twins 在後台被偷拍,藝人的身體隐私,不屬于公衆知情權部分,這樣的行爲就很惡劣。
而陳飛宇這事,關鍵是照片的屬性。狗仔接到爆料發他人船照,不打碼,而且在沒有細查背後故事的情況下,将輿論引導向插足他人感情的方向(事後團隊有出詳細聲明和解釋事情經過,插足是假,交往是真),這肯定過了隐私的邊界。
不說其他,如果是正常戀愛,結束一段時間以後被曝光隐私照,然後一系列造謠,理性來看,當事人也是受害者。
所以是否侵權的關鍵,就在于——是否涉及 " 身體禁區 "。
這裏也要肯定一下陳飛宇團隊的這封聲明,沒有撇清,也沒有回避大衆對這個事件的主要疑點。
除了藝人的身體禁區,還有另外一種容易構成侵權的行爲,就是涉及藝人家人或者一些證件的隐私信息。
因爲三胎出生證明被洩露,張柏芝将洩露信息的記者告上了法庭,最終勝訴,四名被告因違反《隐私條例》共罰 12 萬港元。
所以,藝人的隐私也不是可以被無邊際地向公衆公開,這裏面是有底線的。
況且,大衆一旦吃到關于身體禁區的瓜(比如船照、女藝人裙底照),很快就會傳播起小作文,一般也不會去深究背後故事的真實性,就拿 15 年前港圈那件集體塌房的大事來說,大衆激情吃瓜吃了許多年,才漸漸開始意識到,事情本身就是藝人在談戀愛,才發現那些被洩露私密照的女藝人有多麽無辜。
值得高興的是,近年來,大衆對女藝人裙底、後台偷拍照的容忍度變低,已經意識到了這種事件的性質,算是一種進步。
當然,法律是保障雙方,并不會爲藝人一方傾斜。此前,葛斯齊就揚言要告張蘭诽謗,因爲對方說他收了大 S 錢才去爆料。葛斯齊還有一張拿着台北警察局立案回執的照片。
雖然這事最後不了了之,成爲了葛斯齊收割流量的手段。
但是,它還是從側面說明,法律武器是可以被所有人用來保護自己的,如果被侵權,普通人也可以告公衆人物。
E 姐結語
狗仔,雖然是争議非常大的一種職業,但是他們在娛樂圈,并非是沒有必要的。
娛記可以揭開藝人的虛假面紗和協助曝光藝人違反公序良俗的一面。這在一定程度上,對于藝人的行爲有約束作用。
畢竟公衆人物在某種程度上,是社會的 " 榜樣 ",他們的行爲會有更大的影響力,所以更需要謹言慎行。
但是,侵入身體禁忌的部分在法理上确實是違規的,在情理上也不能成爲 " 吃瓜無罪 " 的理由。偷拍藝人,或者曝光藝人照片,也得盡量避免進入 " 身體禁區 "。(這條對普通人更爲适用)
比如,船照作爲一種極端手段,如果是受害者曝光用以舉報自身權利受侵害的事件,或者跟大衆利益相關的事件,在情理上大家都會予以寬容(比如女生舉報某些高校老師性騷擾);但船照配上語焉不詳的小故事,作爲 " 瓜主 " 引爆流量的密碼,狂歡過後一地雞毛,回頭看看隻有瓜主受益的世界達成 …… 這種事情必須予以警惕。
今天的深夜話題是:
你覺得狗仔拍攝應該把控什麽樣的 "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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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頭條の主筆 -
你的小仙女 E 姐,萬能的腹黑女王 & 河馬君
值日生:小椒 美術:樹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