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3 日 9 時 25 分,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一大隊執勤警組巡邏至轄區 G72 泉南高速桂柳往柳州方向 1136km90m 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現場,兩輛小車、一輛專項作業車(俗稱 " 拖車 ")不同程度損壞,占用第一、第二、第四車道,一名男子躺在快車道内,五人站在護欄外。
見狀,執勤民警立即将警車停靠至應急車道,做好安全防護後上前查看情況,同時撥打 120 急救電話,并通知其餘警組前往現場增援開展勘查工作。經醫護人員到場檢查,躺在快車道内的男子已死亡。
經調查得知,因經濟糾紛,當天 9 時 11 分,李某駕駛贛 G 号牌灰色小車、劉某駕駛贛 G 号牌白色小車共同實施攔截,将張某駕駛的皖 K 号牌拖車(車上裝載一輛白色小車)攔停于高速公路第一、第二車道内。曹某、歐某先後從灰色小車裏下來,曹某上前與拖車司機一番交涉後回到灰色小車内,而歐某爬上白色小車查看一番後,在行車道内來回走動。
9 時 19 分,黎某駕駛桂 C 号牌綠色小車行駛至此,先後與拖車、灰色小車以及歐某發生碰撞,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據拖車駕駛人張某交代,他在平台接到訂單,要從江西裝載一車輛運送到南甯,并不知道運送的車輛存在經濟糾紛。事故發生前,兩輛小車突然将他攔停在行車道内,灰色小車斜停在拖車前,使他無法将車輛靠邊,于是他趕緊打開雙閃。随後,小車裏先後下來兩名男子,一人爬上拖車裝載的白色小車,一人上前拉開他的車門,不讓自己離開。不料沒多久就發生了事故。
據桂 C 号牌綠色小車駕駛人黎某交代,他駕車從桂林北上高速後,打開了車輛的智能輔助系統。9 時 20 分左右,黎某看到了前方打着雙閃的拖車,由于當時距離較遠,他以爲拖車是正常行駛。之後,他分心查看手機消息,再擡頭看路面時,距離前車已經很近了,而歐某突然從灰色小車的一側走出來,黎某見狀緊急刹車,但爲時已晚。
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當事人歐某、曹某、李某、劉某在高速公路上違法攔截車輛的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較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當事人黎某未按操作規範文明駕駛、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相對較輕,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因此,歐某、曹某、李某、劉某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黎某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張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
李某、曹某、劉某、歐某在高速公路車道内違法攔截通行車輛并長時間停留的行爲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車輛和相關人員等證據移交桂林市臨桂分局刑偵大隊立案偵查,現已移送檢察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
遇到問題或困難需要幫助時,應撥打相關服務熱線或 110 報警電話尋求專業人員的幫助,而不是私自攔車檢查。
不能把智能輔助駕駛當成 " 無人駕駛 ",車道保持及自适應巡航功能雖然可以幫助駕駛人保持安全距離和穩定速度,但它并不能代替人類的判斷和反應能力。在使用輔助駕駛功能時,駕駛人仍然需要保持清醒和專注,并随時準備接管控制權。
廣大駕駛人要遵守交通規則,提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來源:廣西交警微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