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湖南高院消息:
近日,湖南慈利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2 年 5 月,張某前往某文化公司經營的遊樂場購票(含旅行意外傷害保險)遊玩,在玩繩網攀爬項目 " 爬雪山 " 時不慎摔下受傷。張某被送往醫院,經診斷爲左三踝骨折,共住院治療 16 天。後經司法鑒定爲十級傷殘。事故發生區域兩側爲較爲平緩的低空網通道,中間爲較爲危險的一米多落差的低空網通道,專門設置有黑色繩梯供遊客上下攀爬。該區域兩側和中間均可通行,未設置警示提醒或指引等标志。張某系攀走至該區域後,主動選擇徑直跳入中間通道而摔傷。經查,某文化公司在 " 爬雪山 " 項目遊玩入口處設置有警示标志牌,對項目和遊玩注意事項做出提示。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已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付張某意外醫療費用 20000 元。張某認爲某文化公司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某文化公司認爲張某的行爲屬于自甘風險拒絕賠償。雙方久争不決,張某遂訴至法院。
慈利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某文化公司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張某的損害後果應當依法承擔部分侵權責任。此外,張某參加的涉案運動項目是非對抗競賽性的遊玩活動,亦非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不應适用 " 自甘風險 " 的法律規定,故某文化公司抗辯稱張某屬于自甘風險行爲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納。同時,張某已年滿 53 歲,作爲有一定生活經驗和社會閱曆的成年人,在遊玩過程中徑直跳下通道受傷,其自身未盡到小心謹慎義務,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結合事故發生過程、受傷原因、雙方過錯程度、過錯影響力大小等綜合因素,法院認定張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 75% 的責任,某文化公司承擔 25% 的責任。遂判決某文化公司賠償張某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 41518.2 元。張家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潇湘晨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