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18 日消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 10 章 79 條,修訂内容主要涉及優化準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
《征求意見稿》共 10 章 79 條,修訂内容主要涉及優化準入政策、突出業務分級監管、加強公司治理、強化風險管理、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規範合作機構管理、健全市場退出機制等方面。
一是提高準入标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産、營業收入等指标标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更好發揮該類出資人合規與風控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禦能力。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範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适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出台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确黨的建設、" 三會一層 "、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确關于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并增設部分監管指标,并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範管理,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征求意見稿》爲何提高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
《征求意見稿》将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 30% 提高至不低于 50%。主要考慮:一是從近年監管實踐來看,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壓實股東責任,增強股東參與公司經營意願,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權相對分散而出現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問題。
《征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業務範圍有哪些調整?
《征求意見稿》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範圍進行了優化調整,更加專注主責主業。一方面,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将 " 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 發行非資本類債券 " 等 7 項業務納入基礎業務,将 " 資産證券化業務 "" 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 "" 與消費金融相關的咨詢服務 " 等 4 項業務納入專項業務。另一方面,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鑒于保險銷售專業性較高,而且涉及的相關投訴糾紛較多,消費金融公司基本沒有開展此類業務,因此取消 " 代理銷售與消費貸款相關的保險産品 " 業務。
《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哪些監管指标?
消費金融公司基于風險防控需求,通過與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合作,作爲貸款的風險緩釋手段。但是部分消費金融公司長期過度依賴此種模式發展,放松對借款人信用資質水平的實質審查,自主風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臨擔保公司無法代償的風險。借款人除了支付貸款利息之外,還需支付擔保費,間接推高了貸款綜合利率。《征求意見稿》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擔保增信業務餘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全部貸款餘額的 50%,并在後續給予一定的整改過渡期。此外,要求消費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 4%,限制盲目擴張。
《征求意見稿》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有哪些考慮?
消費金融公司主要服務中低收入等長尾客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 " 消費者權益保護 "" 合作機構管理 " 兩個專章,更加突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方面,壓實消費金融公司的消保主體責任。要求将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機制,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機制、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加強消費者适當性管理。另一方面,加強對合作機構的約束管理。要求消費金融公司加強合作機構準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對合作機構進行持續管理和評估,明确合作機構的禁止性規定,避免因合作機構特别是催收機構不規範催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形;要求消費金融公司落實催收管理主體責任,制定催收機構績效考核與獎懲機制,依法合規開展委托催收行爲,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