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前後相關行政許可事項過渡期安排的通知》。2023 年 2 月 1 日,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正式啟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則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為穩步推進全面實行注冊制改革,有序做好實施前後主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以及在全國股轉公司挂牌公開轉讓等行政許可事項的過渡,妥善安排試點注冊制在審企業申報材料更新,現将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繼續接收主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和并購重組申請。全面實行注冊制前,中國證監會将按現行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
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制度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起,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闆上市的企業,已通過發審委審核并取得核準批文的,發行承銷工作按照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已通過發審委審核未取得核準批文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明确選擇繼續在全面實行注冊制前推進行政許可程序,并按照現行規定啟動發行承銷工作;也可以選擇申請停止推進行政許可程序,在全面實行注冊制後,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交易所)申報,履行發行上市審核、注冊程序後,按照改革後的制度啟動發行承銷工作。向交易所申報的,由交易所按照中國證監會在審企業順序安排發行審核工作。
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制度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前,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闆上市的企業,全面實行注冊制後不符合注冊制财務條件的,可适用原核準制财務條件,但其他方面仍須符合注冊制發行上市條件。
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前,主闆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申請已通過發審委、并購重組委審核的,由中國證監會繼續履行後續程序。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主闆上市公司再融資申請已取得核準批文未啟動發行承銷工作的,由交易所履行後續發行承銷監管程序。
二、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終止主闆在審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的審核,并将相關在審企業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轉交易所,對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主闆上市公司再融資、并購重組申請不再受理。
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内,交易所僅受理中國證監會主闆在審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申請。主闆在審企業應按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并向交易所提交發行上市注冊申請,已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反饋意見回複的可以将反饋意見回複作為申請文件一并報交易所。主闆在審企業提交申請時,财務資料有效期可延長 3 個月。在此期間受理的企業,交易所基于其在中國證監會的審核順序和審核資料,按照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規定安排後續審核工作。
三、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後,交易所開始受理主闆其他企業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并購重組申請。
四、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繼續接收非上市公衆公司相關行政許可申請。全面實行注冊制前,中國證監會将按照現行規定正常推進上述行政許可工作。已取得核準或豁免核準同意函的公司,可以繼續推進挂牌發行等工作。
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制度征求意見稿發布之日前,申請在全國股轉公司挂牌公開轉讓的企業,全面實行注冊制後可不适用注冊制挂牌财務條件,但其他方面仍須符合注冊制條件。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起,在審企業由核準制直接平移到注冊制程序,并按照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規定更新申請文件,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按照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規定安排後續審核注冊工作。
五、全面實行注冊制主要規則發布之日,試點注冊制在審企業及其中介機構可暫不更新申報文件,但須在全面實行注冊制後,及時提交符合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規定的專項說明和核查意見,在最近一次提交問詢回複或更新财報等報送材料環節,按照全面實行注冊制相關規定更新申報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請市場主體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形成合力,确保全面實行注冊制前後在審企業平穩有序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