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民黃先生幫朋友料理房屋裝修事宜,臨時請了一個裝修工人做工,不料這名工人從圍牆上墜落,出院一個多月後在家裏死亡。事發後,其家屬起訴黃先生索賠 120 餘萬元。
11 月 27 日,潇湘晨報記者獲悉,近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黃先生賠償 95 萬餘元。黃先生認爲,自己并非房屋所有人,不是适格主體,死者自身患有癫痫和高血壓三級等疾病,死亡原因與高墜關聯性沒有屍檢報告支撐。一審法院判決後,其已經提起上訴,該案已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幫朋友請工人臨時做工,工人高墜出院回家一個多月後死亡
據黃先生介紹,去年 6 月,他幫一位朋友請人臨時給房屋吊頂,雙方約定的工錢包幹費用是 400 元,吊頂面積總共隻有 6 個平方米左右,卻沒想惹出了 " 大麻煩 ":這名工人在施工過程中從圍牆上墜落後送醫救治一個月,出院後未轉院繼續治療,一個月後在家中死亡,死者家屬爲此将他訴至法院索賠 120 餘萬元。
李某某墜落區域。受訪者供圖
今年 8 月,該案在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宣判。
根據記者掌握的判決書,死者李某某的家屬起訴稱,2023 年 6 月,被告黃先生聯系李某某,安排其對渝北區某房屋室外圍牆上方的管道進行包裝美化,事後據被告陳述,約定的勞務費爲 800 元,包裝所需材料、場地由被告提供。
2023 年 6 月 30 日,李某某依約至被告住所處進行管道包裝美化工作。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 , 李某某于當日下午 3 時許在操作過程中從二樓 ( 圍牆上 ) 墜落,造成顱腦、面部等全身多處損傷昏迷不醒,被送入重醫大附屬第三醫院治療。李某某還是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去世。事發後,李某某家屬墊付了高額的醫療費用,與被告協商賠償事宜無果後遂提起訴訟。
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提到,在李某某的出院時,醫院出院診斷記錄了李某某患有 28 種疾病,包括開放性顱腦損傷特重型、左側額颞頂枕部創傷性急性硬膜下血腫、症狀性癫痫 [ 繼發性癫痫 ] 、高血壓病 3 級 ( 極高危 ) 以及左側椎動脈閉塞等。出院醫囑 : 建議外院繼續治療 ; 建議繼續口服藥物預防癫痫病 3 月,如有不适,及時就診。
原告産生醫療費用合計 152 031.9 元,其中,被告黃先生墊付 18593.2 元。李某某在住院期間産生護理費 5600 元。
在審理中 , 被告黃先生委托本院就李某某墜落前是否失去意識或身體控制能力所緻進行鑒定,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出具鑒定意見爲 : 李某某墜落前不排除自身因素 ( 疾病 ) 或工作中不慎以外因素。
死者家屬索賠 120 餘萬元,被告:工人本身患有多種疾病,無法證明具體死亡原因
庭審中,原告方提出了賠償 120 多萬元的訴訟請求,而黃先生認爲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黃先生認爲,李某某一直從事木工吊頂等工作,系專業人士,雙方約定的是 400 元包幹,由李某某自己攜帶施工專業工具,不受時間限制,獨立施工,作業完成後驗收成果,合格後再支付那 400 元費用,他與李某某之間系承攬關系,不屬于勞務關系。他不具備專業判斷能力,況且現場黃先生還準備了腳手架和安全繩,已竭盡所能的提供了安全施工條件。同時,李某某墜亡區域并非施工區。
另外,結合李某某有繼發性癫痫、高危高血壓病史,李某某極有可能是癫痫病發或高血壓引發心腦血管疾病導緻頭暈、昏迷,失去對身體的控制能力,從而墜落。因此,李某某因自身疾病引發墜落、導緻頭部着地受傷,黃先生沒有過錯,要求黃先生承擔責任于法無據。
此外,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某死亡結果系墜落所緻。李某某出院時醫院交代轉院治療,其後未遵醫囑轉院治療,出院一個月後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在家中蹊跷死亡。原告所舉示證據不能證明李某某系墜落導緻死亡,被告也不清楚李某某死亡原因,李某某的死亡原因應當是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被告。加之,李某某去世後沒有報警,沒有作屍檢,也沒有出具摔傷和死亡之間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的鑒定報告。
法院判賠 95 萬餘元,被告上訴後二審已開庭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在本案中的争議焦點爲 : 一、原告請求主張的費用是否合理 ; 二、本案民事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關于本案民事責任承擔問題。根據被告黃先生陳述,李某某提供工具爲黃先生進行管道包裝美化事宜,管道包裝需要的主材由黃先生提供 , 而李某某負責進行對主材的切割和安裝,在整個過程中,李某某主要提供的是勞動力 , 雙方商談的價格主要是工錢,因此,應當認定李某某向黃先生提供勞務,本案應認定爲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
從提供勞務的場所看,管道包裝的位置距離地面三米左右,被告作爲雇主,在雇傭他人從事高處作業時應當提供安全措施 , 但其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曾經向李某某提供了安全繩或者安全帽等措施,也未進行安全提示,故其對李某某的死亡負有主要責任。關于李某某,從其病曆資料中,可知其自身患有高血壓病 3 級 ( 極高危 ) , 其墜落并不排除系因自身疾病原因導緻的,其對自身墜落具有一定過錯。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本院酌情認定由被告黃先生承擔 80%,由李某某自行承擔 20%。
法院最後判決,被告負擔 95 萬餘元的賠償費用。
記者注意到,一審判決書中沒有評述李某某的具體死因,也沒有提及高處的具體位置。黃先生稱,施工處分爲圍牆内外,圍牆上端是空的,沒有任何施工區域,李某系爬上圍牆,而他提供的腳手架和高凳等均在 2 米以下,無須作安全護防,加之李某也不是從他提供的腳手架上摔下去的,而是從 2.7 米高的圍牆上墜落的,這裏并非施工區域。
11 月 27 日,記者從黃先生處了解到,一審宣判後他已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理由中其寫到:死者出院回家一個月後死亡,家屬未報警處理,未進行屍檢,死因至今不明。一審将死亡絕對完全歸因于受傷,認定事實錯誤。李某某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壓,擅自脫離正常作業面和安全措施,擅自站在圍牆上非正常作業,是造成受傷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上訴人對李某某受傷不承擔責任。
上訴理由還提到:裝飾裝修産生糾紛的,應當審查房屋的所有權人,即使上訴人沒有陳述所有權人,法官也應當主動審查。其朋友李女士系涉事房屋所有權人,委托黃先生與李某某商量吊頂費用和驗收事宜。與李某某之間發生法律關系的是李女士而非黃先生,黃先生不是适格被告。
目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開庭審理,案件将擇日宣判。
潇湘晨報記者 曹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