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直播、短視頻等業态迅速發展,催生出網絡主播等職業。由于互聯網的虛拟性,部分新媒體賬号存在實名認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緻的情況,可能導緻網絡虛拟财産的歸屬權糾紛。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的陳女士使用自己的手機号,在某新媒體平台注冊了個人賬号。經過長時間運營,擁有了 200 多萬關注者,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
2021 年,陳女士準備開始直播,經男友吳先生同意後,使用吳先生的身份證、銀行卡完成了實名認證。綁定賬号的銀行卡用于提取該賬号産生的收益,由陳女士管理、使用。2022 年,兩人分手,吳先生收回了綁定的銀行卡,賬号産生的收益仍提取到該銀行賬戶,再由吳先生轉交給陳女士。
2023 年 1 月起,吳先生自行變更了該賬号的密碼、綁定手機号等信息,且拒不歸還陳女士經營該賬号産生的收益。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陳女士訴至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要求吳先生返還該賬号,并變更該賬号的實名認證信息。
賬号 " 名實不符 ",相關權益該歸誰所有?" 民法典第 127 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拟财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該條文明确賦予虛拟财産成爲法律意義上的民事财産的權利。" 閩侯縣人民法院法官張文仲認爲,涉案賬号屬于網絡虛拟财産,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張文仲介紹,陳女士與吳先生在交往期間并未對該賬号的歸屬簽訂相關書面協議,但陳女士與平台簽訂過用戶協議,約定賬号僅限本人使用。即使之後賬号實名認證人與初始注冊人不一緻,也不能排除陳女士對賬号享有的使用權。
涉案賬号經過陳女士長期運營,具有較強的人身專屬性、依附性和關聯性,該賬号産生的經濟價值與陳女士本人的勞動息息相關。而吳先生未參與管理、運營過該賬号,且在實名認證後未分配過收益或提出過分配收益的主張,可證明其知道自己不享有該部分财産權益。
經過法官釋法說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賬号歸陳女士繼續使用,由陳女士給予吳先生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吳先生配合陳女士變更賬号實名認證信息。
" 平台賬号等網絡虛拟财産相關權利歸屬的認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法院結合賬号的人身屬性、财産屬性和有利于财産價值的發揮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評判。" 張文仲說。
閩侯縣人民法院提醒,用戶在注冊和使用平台賬号時,應詳細了解平台用戶服務協議,提供個人真實的身份信息進行賬号注冊或實名認證。賬号注冊人和實名認證人不一緻時,雙方應就賬号使用權的歸屬等作出明确約定,以避免後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