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栾藝偉 王珊 記者 毛曉華)泰州靖江男子陳某年近 60 周歲,其到 A 公司應聘但未成功,誰知,當天下午,該公司有一批貨物要裝,陳某在現場也參與到其中,結果在搬運貨物的過程中不慎從卡車上跌落至地面,經司法鑒定所鑒定,陳某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發生時,陳某和 A 公司并沒有勞務關系,醫療費用等損失該由誰承擔?近日,泰州靖江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幫工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并作出了判決。
據原告陳某陳述,2020 年 4 月 26 日上午,自己去 A 公司應聘,但并未應聘成功,當天下午 A 公司卻安排其與幾個工人幫助某運輸公司派來的貨車進行裝貨,裝貨進行到晚上八點多,貨車駕駛員要求上去一個人幫忙關後車欄闆,A 公司實際控制人趙某現場指派陳某到車廂上去幫駕駛員關車廂欄闆,陳某在幫忙安裝欄闆過程中不慎從卡車上跌落至地面。
陳某表示,自己和 A 公司之間系無償義務幫工關系,而被告 A 公司和被告趙某卻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緻事故的發生。因此被告 A 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趙某系 A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兒子,實際管理公司,應當承擔補充責任。
法庭上,被告 A 公司表示,原告從上午求職被拒到晚上發生事故,中間相差十幾個小時。原告上午求職被拒後就與 A 公司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陳某不是 A 公司的員工,兩被告更沒有在裝貨的時候安排陳某幫忙裝貨。
被告趙某陳述,當時自己在現場,但并未指派陳某上車裝貨,也未指派陳某做其他事情,且事故發生後出于人道主義已經墊付了原告的部分醫療費用,不同意再賠償原告的其餘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趙某知曉原告陳某上貨車幫忙且并未明确拒絕,因此陳某與 A 公司之間應當構成幫工關系。陳某協助裝貨的行為最終受益人為 A 公司,所以 A 公司為實際被幫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趙某并非 A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陳某本身年紀較大,對于自己從事裝貨活動的危險性應當具有一定的認知能力和風險防範意識,其爬上貨車應當認識到可能存在危險,但是卻沒有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陳某自身對其損失也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靖江法院綜合考量各方過錯,确定由陳某一方承擔 30% 的賠償責任,由 A 公司承擔 70% 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