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2 月 11 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紀國剛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紀國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 年至 2022 年,被告人紀國剛利用擔任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固定資産投資司助理巡視員、副司長,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西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股權轉讓等方面爲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4398 萬餘元。2016 年至 2021 年,紀國剛擔任西藏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期間,在支付債券承銷傭金、專項資金管理等方面,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紀國剛的行爲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紀國剛受賄數額特别巨大,身爲國有公司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緻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損失,均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所犯受賄罪構成自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總台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