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劉健秀 記者 曹德偉)結婚二十多年的夫妻,妻子一年前被查出肺部陰影,住院檢查治療等花費 2 萬餘元。在此期間,無積蓄的妻子要求丈夫支付醫療費卻始終遭到拒絕。無奈之下,妻子起訴至法院要求丈夫支付醫療費及生活費。法院支持了妻子的部分訴求。
陳某和丈夫章某于 1994 年結婚。婚後,章某去了黑龍江從事醫療器械銷售工作,陳某也随章某前往哈爾濱生活。
2019 年,陳某獨自回到揚中。2021 年 10 月,她去醫院檢查時被診斷為肺部陰影,有感染可能,期間共花費檢查、住院等醫療費 2 萬餘元。在此期間,陳某多次打電話給章某要求支付醫療費,但章某以缺錢和陳某疾病不屬于重大疾病、未喪失勞動能力不需要自己進行扶養為由,拒絕給付。
陳某心灰意冷,她認為,自己一直幫助丈夫從事各項工作,承擔家庭義務,無積蓄,章某應當承擔相應義務。因此,她将章某訴至法院,要求支付醫療費和生活費。
揚中法院查明,夫妻共同購買了一套位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房屋,該房屋已交付,物業費、電梯費等均由章某支付,每年約數千元。章某于 2022 年 1 月租賃房屋用于存放貨物,租期為一年,每月租金為 1000 元。
法院認為,在陳某無經濟來源又患病需要治療時,雖雙方居住兩地,章某亦應當承擔相應的扶養義務。根據陳某的病情、雙方的收入狀況,再結合章某承擔黑龍江房屋相關費用的情形,法院酌定章某承擔陳某已花費的醫療費用 22044.08 元的 60%,即 13226 元。至于陳某訴請的 2 萬元生活費用,因陳某無證據證明其已喪失勞動能力,故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對陳某主張的後續治療費用,因尚未實際發生,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章某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鎮江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