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 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幹部駱玉林受賄、内幕交易一案。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1997 年至 2023 年,被告人駱玉林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産管理局局長,原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幹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計折合人民币 2.2 億餘元。2013 年至 2014 年,駱玉林作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别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内幕交易罪追究駱玉林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駱玉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駱玉林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衆共 20 餘人旁聽了庭審。
(總台央視記者 奚丹霓 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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