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體育總局 25 日在網站上發布《體育仲裁規則》和《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這兩項規則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1 月 1 日,國家體育總局曾在網站上發文,就《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征求意見稿)》和《體育仲裁規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次正式發布的版本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有一些改動。例如,《體育仲裁規則(征求意見稿)》中的第四章有關 " 臨時措施 " 的内容就沒有出現在正式版本的正文中。
2022 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将于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根據新修訂的《體育法》第九章第九十三條規定," 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制定體育仲裁規則 "。國家體育總局此次公布的兩份文件,就是為貫徹落實《體育法》相關要求而制定的。
根據《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體育仲裁委員會)是由國家體育總局依法設立、專門處理體育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體育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的職責包括:制定、修改章程;聘任、解聘仲裁員;根據《體育仲裁規則》仲裁體育糾紛等。
《體育仲裁規則》規定,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範圍包括:(一)對體育社會組織、運動員管理單位、體育賽事活動組織者按照興奮劑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規定作出的取消參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禁賽等處理決定不服發生的糾紛;(二)因運動員注冊、交流發生的糾紛;(三)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的其他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争議,不屬于體育仲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