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聯社 11 月 22 日訊(記者高豔雲)違法借用和出借證券賬戶行爲,正被監管部門嚴格處置。這一常見而不合規的現象引發的紛紛也較爲常見。
11 月 21 日,證監會連續披露三張罰單,因違規出借證券賬戶,李俊豐被處以 5 萬元罰款,鄭力被處以 3 萬元罰款;李某臻控制使用多達 3 人的證券賬戶,被采取頂格處罰,罰款金額爲 50 萬元;同樣因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周敏被處以 10 萬元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李某臻并未因是親屬之間證券賬戶借用而被減輕處罰。李某臻在申辯材料中提出," 本案是親屬之間證券賬戶借用關系,不是社會上有償出借賬戶、非法配資并出借賬戶等惡劣違法行爲,對證券市場的危害性極小,情節相對輕微,不宜實施頂格處罰。" 證監會對李某臻的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後果嚴重,行政處罰隻是其一,在獲利或虧損之下,極易卷入民事糾紛并造成财産損失,并擾亂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
四人因證券賬戶出借和借用被罰
第一張罰單顯示," 李某豐 " 安信證券信用賬戶,2020 年 3 月 26 日開立于安信證券深圳分公司證券營業部。2020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李某豐将上述安信證券信用賬戶出借給李某臻使用,交易 "*ST 跨境 " 等 23 隻股票,累計買入股票 4348.68 萬股,買入成交金額 4.32 億元;累計賣出股票 3734.61 萬股,賣出成交金額 3.57 億元。
期間," 李某豐 " 安信證券信用賬戶的資金均來自李某臻自有資金,去向主要進入李某臻銀行賬戶,李某臻控制使用前述證券賬戶。
由此,李某豐違反了相關規定,構成違法出借證券賬戶行爲。李某豐被證監會采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5 萬元罰款。
上述李某臻的違法事實和處罰,在第二張罰單中有所體現。除了上述 " 李某豐 " 安信證券信用賬戶被李某臻違規借用使用之外," 李某勤 " 中銀國際證券賬戶、" 楊某鳳 " 安信證券普通賬戶同被李某臻違規使用。
2020 年 3 月 27 日," 李某勤 " 中銀國際證券賬戶開立于中銀證券深圳中心四路證券營業部。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李鵬臻借用 " 李某勤 " 中銀國際普通證券賬戶交易 "*ST 跨境 " 等 9 隻股票,共計買入股票 1450.03 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 8840.46 萬元;共計賣出股票 1436.35 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 7805.91 萬元。
2020 年 3 月 18 日," 楊某鳳 " 安信證券普通賬戶開立于安信證券深圳分公司證券營業部。2020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李鵬臻借用 " 楊某鳳 " 安信證券普通賬戶交易 "*ST 跨境 " 等 6 隻股票,共計買入股票 1166.14 萬股,合計買入成交金額 7106.16 萬元;共計賣出股票 878.21 萬股,合計賣出成交金額 4597.8 萬元。
李某臻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頂格罰款量罰幅度過重,案件屬于親屬之間證券賬戶借用關系等。證監會李某臻的相關申辯意見不予采納,對李某臻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50 萬元罰款。
證監會認爲,《證券法》第五十八條明确将自然人納入禁止出借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規制範圍,自然人借用他人證券賬戶違規從事證券交易的,即構成對證券市場正常交易秩序的擾亂,相應行爲是否發生于親屬之間、距《證券法》施行日期的時間間隔等因素,均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同時,證監會已對前述事實、當事人是否配合調查等情節予以綜合考量,本案量罰幅度适當。
第三張罰單顯示,2009 年 8 月 11 日," 鄭某 " 廣發證券賬戶開立于廣發證券上海石泉路營業部。2020 年 5 月 25 日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鄭某将上述證券賬戶出借給周某使用,累計買入股票 56.18 萬股,買入成交金額 145.89 萬元;累計賣出股票 74.93 萬股,賣出成交金額 512.55 萬元,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 658.44 萬元。前述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和去向與周敏存在密切聯系,賬戶由周敏控制使用。
由此,證監會對周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罰款;對鄭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3 萬元罰款。
要對出借證券賬戶說 " 不 "
對于出借證券賬戶,相關證券法規已有明文規定,監管部門也多次予以警示。
《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2 年 12 月,青島證監局發布一篇投教文章《對出借證券賬戶說 " 不 "》。
青島證監局指出,新《證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進一步強化了賬戶實名制要求,擴大了禁止出借和借用賬戶的主體範圍,将自然人納入規制範圍。
青島證監局表示,出借證券賬戶給他人從事證券交易,不僅可能面臨行政處罰,還可能卷入民事糾紛,蒙受财産損失。廣大證券投資者應當按照實名制要求開立證券賬戶,妥善保管賬戶密碼等關鍵信息,切勿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