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妻子将夫妻共同财産轉移至女兒名下,當時丈夫也跟随母女倆去了不動産交易中心。離婚後,前夫卻突然提出這是母女倆惡意串通,要求撤銷合同,他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南京市江甯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據了解,謝某與孫某于 2004 年登記結婚,雙方都是再婚,婚後未生育子女。孫某與小孫是母女關系,謝某與小孫是繼父女關系。2006 年,孫某購置了案涉房屋。2018 年,孫某和小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案涉房屋由孫某、小孫共有,小孫所占份額為 99%,孫某所占份額 1%,并辦理了産權變更登記手續。
2021 年 4 月,謝某與孫某經法院調解離婚。2021 年 5 月,謝某将孫某與小孫訴至法院,他提出兩被告辦理案涉房屋産權變更登記是惡意串通,請求法院依法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孫某表示辦理過戶這件事男方是知道并且同意的,而且當時他跟母女倆一起去了不動産交易中心,還出示了證件。謝某表示,自己當時确實去過不動産交易中心,但不知道是辦理産權變更。
承辦法官表示,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應具備兩個條件,即當事人主觀上有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相互串通的行為。對此,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實。本案中,原告謝某主張兩被告辦理案涉房屋産權變更登記系惡意串通,但孫某、小孫辦理案涉房屋産權變更登記手續時已通知謝某到場,謝某承認确實在場,但辯稱不清楚到場原因,事後也未向孫某求證。
審理中,謝某也未能對其受孫某通知到場情況未作出合理解釋,謝某主張的兩被告惡意串通的事實尚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程度,因此法院對于謝某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江甯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謝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惡意串通是主觀意識形态,一方當事人較難通過證據直接證明,法官需要通過對案件客觀事實進行仔細分析,進而判斷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民事案件構成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标準為排除合理懷疑,即要求當事人對其提出的存在惡意串通的事實主張,應提供充分的證據以達到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标準,否則,其主張的惡意串通的待證事實便難以認定。
(編輯 周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