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養我小,我養你老,你陪我長大,我陪你變老 ",這句話曾打動了無數人的心,但是否意味着隻有父母先撫養了子女,子女才應當贍養父母呢?8 月 19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贍養糾紛案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認定撫養與贍養義務不存在互爲前提條件的因果關系,成年子女不能以父母未盡撫養義務爲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酌定被告小張每月負擔父親老張生活費 1000 元并支付醫療費 24659.33 元。
小張系老張之子,且系唯一子女。2003 年,老張和妻子協議離婚時,小張 17 周歲。2023 年 4 月至 9 月期間,老張被診斷患有胰頭惡性腫瘤,在醫院住院治療、檢查,花去醫療費共計 33665.07 元。小張在支付 9005.74 元醫療費之後,再也不同意負擔老張的剩餘醫療費,亦不同意支付贍養費。
多次索要無果,老張遂将小張訴至如臯市人民法院,要求小張每月支付生活費 2000 元、承擔住院期間的剩餘醫療費、每月探望其一次。
法庭上,小張辯稱自己未成年時期在父母離婚拉鋸戰中備受傷害,老張時常對其不聞不管,有時一離家就是數月之久,沒有對其盡到撫養義務且老張已經再婚,其不應承擔贍養責任。
一審另外查明,老張系退伍軍人,每月約有 700 元各項補助收入。
如臯法院經審理認爲,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本案中,小張系老張唯一子女,現老張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生活上有一定困難,需要子女照料,身爲兒子的小張,應當履行贍養義務。法院結合當地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等因素,酌定小張負擔老張生活費 1000 元 / 月,支付自付醫療費 24659.33 元。
法院還認爲,子女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子女,應當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考慮老張當前身體狀況以及雙方分開居住的情況,對老張要求小張每月探望一次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小張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爲,成年子女對父母應盡的贍養義務不以父母盡到撫養義務爲前提,老張是否再婚亦不影響小張應承擔的贍養義務,遂予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錢鋒介紹,我國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都是法定義務,但兩者之間不是相互依存的對向性關系,更不是等價交換關系。父母子女關系,本質因身份關系而産生,它不同于合同,并非一種等價有償關系。贍養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義務,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公序良俗的重要體現,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是否離婚、再婚而受影響。同時,贍養不僅是物質上的幫扶,更應當是情感上的陪伴和關懷," 常回家看看 " 不應隻是一句空話,更應落實到行動中。
本案所展現的父子矛盾,反映了家庭關系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法律對撫養和贍養義務的強制性規定,表達了保護倫理綱常的立法精神。作爲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亦可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爲人父,止于慈;爲人子,止于孝。" 子女小時候,爲人父母要言傳身教,撫養子女長大成人;父母年老時,子女要盡己所能,贍養父母安度晚年,這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規範。雙方互相體諒、多加溝通、感念親情,及時化解家庭矛盾,共同構建和諧美滿的家庭關系,弘揚與踐行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家庭傳統美德。
通訊員 顧建兵 張淩 現代快報 / 現代 + 記者 嚴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