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所周知,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的危險化學品,對運輸、存儲條件要求非常嚴格,從事相關行爲均應取得相應的批準或許可,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專業的培訓、規範操作,否則極易引起爆燃事故。
近日,蕪湖市繁昌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存儲、販賣汽油牟利的刑事案件,以危險作業罪判處被告人單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同時被扣押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置。
案情簡介
被告人單某系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人。2023 年 3 月初,單某爲了牟利,購買了一輛長安牌小型面包車,并購買了加油機、塑料桶、電瓶等設備對面包車進行改裝。同年 3 月上旬至 8 月中旬,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以及運輸許可的情況下,單某先後五十餘次購進 8600 升汽油,儲存在自己改裝的面包車内塑料桶中,在繁昌區荻港鎮與新港鎮交界的一号橋附近路邊私自對外銷售。截至 2023 年 8 月中旬,單某累計銷售共計 7900 餘升汽油,銷售金額達 54000 餘元,違法所得 4000 餘元。2023 年 8 月 16 日,單某被現場查獲時,儲存汽油的塑料桶内仍有 703 升汽油未出售。經鑒定,單某銷售的散裝汽油油品爲不合格。
法院審理
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單某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或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品儲存、運輸、經營等高度危險的生産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爲已構成危險作業罪。鑒于單某案發後具有坦白情節以及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從寬處理,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危險作業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符合法定情形,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行爲。本案中,被告人單某使用私自改裝的面包車擅自存儲、運輸汽油銷售牟利,是心存僥幸、不計後果的危險犯罪行爲,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其行爲已構成危險作業罪。在此提醒廣大群衆,類似這種 " 流動黑加油站 " 不僅油品來源不明,質量難以保證,更是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發生危險,後果不堪設想,所以應選擇正規加油站加油,切莫貪圖小利,更不能以身試法。同時,若發現私自販賣汽油的情況,應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
來源:繁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