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柴先生爲了救助在自動扶梯上即将摔倒的七旬老人而多處受傷,然而事後請求聯系老人核實情況時,遭到了老人的拒絕。之後,男子将獲救的老人告上法庭,希望對方能給出一定的補償,法院會如何判呢?
老太在扶梯向後摔倒
男子上前救助腿部骨折
2023 年 12 月的一天上午,古老太(化名)在上海地鐵 7 号線鎮坪路站的上行自動扶梯時,突然站立不穩向後摔倒。後方的柴先生見此情景,爲避免古老太摔倒後受傷或滾落電梯等意外發生,便迅速上前救助。
因爲柴先生的及時救助,古老太未倒下,但因沖擊力大并且事發突然,柴先生的腿部受了傷,當天前往醫院就醫,診斷結果是左跟骨前外緣撕脫骨折,左足、左踝退行性改變,醫囑要求支具固定、休息兩周,兩周後再進行複查。
在治療的過程中,柴先生共請了 3 周病假,支出 4200 多元醫療費,并購買了醫用拐杖、行走靴等醫療器械。
事後,柴先生的見義勇爲行爲得到了社會認可,還獲得了 " 普陀好人 - 見義勇爲 "榮譽證書。
但柴先生表示,自己向事發地鐵站的警務處反映情況,請求聯系古老太核實相關情況時,卻遭到了老人的拒絕。
柴先生認爲,自己因保護古老太的民事權益導緻了受傷,古老太作爲受益人應當給予适當補償,因此起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請求判令古老太補償醫療費、停車及交通費、醫療輔助器具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合計 1.5 萬餘元。
古老太雖然認可柴先生見義勇爲救助自己的事實,但她認爲,這并不屬于法定補償的情形,考慮到柴先生的實際情況,願意給予他适當的補償,但原告主張的營養期、護理期太長,因此對柴先生主張的具體費用存在異議。
法院:老人補償 7000 元
10 月 8 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爲,見義勇爲、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根據法律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适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适當補償。
本案中,柴先生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爲保護古老太的民事權益而受傷,他的行爲構成見義勇爲,他的精神值得褒揚。因爲沒有侵權人,所以作爲受益人的古老太應當給予适當的補償。
經過計算,法院認爲,柴先生的實際損失總額爲 7990 餘元。但補償責任并不是賠償責任,所以綜合考慮柴先生的受傷情況、救助行爲以及起到的作用等情況,最終判決古老太應當向柴先生支付補償款 7000 元。
對于法院的判決,網友紛紛支持,别讓善良的人被潑冷水," 老人不地道,讓好人寒了心 "" 按雙倍給補償都不爲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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