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民鄭女士反映,她在一家美發店工作,由于離家遠,做了一個月便離職,之後被克扣工資 1 千元。" 店長說按承諾我沒等招到新人就走,所以扣錢,可是我提前半個月就提出辭職,做滿一個月才走,招不到人難道我就不能走嗎?" 她說。
由于門店沒有與鄭女士簽訂勞動合同或繳納社保,同時她也無法提供考勤記錄,因此難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在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無法獲得立案。眼看辛苦錢可能要不回來,無奈之下她向九派新聞求助。
【1】試用期離職被扣錢,店長:說好我們招到人你再走,店裏有損失
鄭女士工作的門店
鄭女士介紹,從 6 月 30 日開始,自己在建設大道一家美發店擔任養發師,雙方約定每月工資 3000 元,試用期三個月。
由于對這一領域比較感興趣,她原本打算長期在這家店工作。她說,工作中自己比較努力,技能也較爲娴熟,得到店長的認可。不過,工作半個月之後,她覺得離家較遠,通勤時間太長,實在吃不消," 我住宋家崗,來回要兩個小時,平時下班以後我還需要學習,準備考證,所以決定辭職。"
鄭女士告訴記者,7 月 14 日向店長提出辭職,這一舉動讓對方有些生氣。" 因爲前一天剛好也有一個員工辭職,我并不清楚這個情況,更不可能和她約好,這樣一來店裏人手就不夠了。" 她說,店長希望她等待招到新人之後再離職,考慮到店裏的實際情況,她答應下來。
她介紹,半個月之後仍然不見新人到崗,而她實在無法堅持長時間通勤來此上班,最後做滿 7 月便離職。" 最後一天我上交完工服和門店鑰匙,走的時候店長沒說什麽,誰想到最後克扣我工資。"
【2】勞動者:招不到人不能怪我,沒簽合同難維權
鄭女士向記者提供的聊天記錄顯示,店長向她微信轉賬 2000 元,之後稱雖然約定工資爲 3000 元,但是鄭女士沒等招到新人就離職,導緻隻剩兩人,給門店帶來損失。
鄭女士與店長聊天記錄。圖 / 受訪者提供
對此,鄭女士表示不認可,根據入職時簽署的《薪酬管理制度》,試用期有三個月。而她在試用期内提出辭職,按理隻需要提前三天告知即可," 我提前了半個月告知,招不到人并不是我的錯,辛辛苦苦幹一個月,他不能因此扣我錢。" 她說。
8 月 21 日,記者陪同鄭女士來到該門店,之後通過電話聯系上店長。記者表明來意後,對方稱自己在開會,随即挂斷電話。
之後,記者陪同鄭女士來到江漢區勞動監察大隊反映相關情況。窗口工作人員仔細詢問事情經過,并查看了鄭女士與店長的溝通記錄。工作人員表示,确定存在勞動關系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項:勞動合同、社保記錄、工資銀行流水、考勤記錄等。
然而,鄭女士均無法提供,其投訴無法立案。對于她的遭遇,勞動監察大隊接收其舉報信息後已跟進調查。
【3】律師支招:多類材料可認定勞動關系
針對鄭女士的遭遇,記者采訪了湖北相不平律師事務所主任胡正天。他介紹,店長以沒招到人爲理由克扣鄭女士的工資不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
" 勞動者隻需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即可離職,公司不應以其他任何理由不讓勞動者離職。" 胡正天介紹,在勞動者已完成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雙方終止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
現實中,一些求職者面臨公司不給簽合同、交社保,也不設考勤打卡,之後産生糾紛想要維權,第一步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就成爲難題。
對此,胡正天介紹,未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 " 工作證 "、" 服務證 " 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 " 登記表 "、" 報名表 " 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鄭女士告訴記者,8 月 21 日記者介入采訪後,店長已補發此前克扣的 1000 元工資。
九派新聞記者宋炜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