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雲南文山。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則工傷糾紛案件,當事人餘某(化名)是文山某超市的員工,上班期間上廁所意外摔倒,當晚就無法行走隻能由丈夫背着打卡下班。去醫院檢查後全身多處骨折被鑒定爲九級傷殘,餘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公司也蓋章同意申報工傷。後公司發現因爲并未給餘某繳納工傷保險,醫療費等補助費用合計高達 201504.24 元,隻能由公司自行支付,當即反悔,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決定書》。
一審法院認爲,餘某的傷認定爲工傷有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生效的《行政判決書》确認,根據上述規定公司未爲餘某繳納工傷保險費,現發生工傷事故,某某公司應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駁回上訴。公司不服,再次上訴,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