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券時報記者統計,截至 12 月 10 日,以預案發布日爲統計口徑,今年以來發布回購預案的公司數量超過 1300 家,部分公司甚至發布多份回購方案。其中,12 月 10 日晚,就有超過 30 家上市公司發布了回購或增持方案。
回購不僅是提振市場信心、穩定上市公司股價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強市值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機會。因爲,回購行爲一般都是發生在公司股價較低、具有投資價值的時候,對上市公司大股東來說,無疑也能通過回購實現自身利益更大化。
就眼前而言,上市公司紛紛發布回購消息,對正處于低迷狀态的市場來說,無疑是具有積極的提振作用的。尤其面對投資者信心不足、投資熱情不強,更需要上市公司大股東做出積極的姿态、有益的行動,幫助投資者提升信心、增強投資熱情,共同推動股市步入正常化發展軌道,給企業和投資者都帶來積極效應。
那麽,如何才能最大化地發揮回購的正向作用,減少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呢?重點在兩大方面:一是實事求是地提出回購方案,不要脫離實際,不要趕時髦,也不要爲回購而回購,使回購真正能夠發揮作用;二是嚴厲禁止 " 忽悠式回購 ",對 " 忽悠式回購 " 實施嚴厲的處罰措施,讓上市公司更具敬畏感。
就前者而言,必須強調的是,回購并不是必要手段,條件不具備,或沒有回購能力的公司,不要随意提出回購方案,也不要發布回購消息。回購不是炒作手段,而是信心舉措,做出了回購決定,就必須履行回購職責,而不能失信。否則,會給上市公司帶來負面的沖擊和影響。自然,對上市公司回購也就必須有相關的規範和要求,特别是盈利能力很差、現金分紅也難以實施的公司,原則上不能出台回購政策,避免對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響,也避免對市場形成不利沖擊。
就後者來說,與前者有一定關系,但也不完全是。原因就在于," 忽悠式回購 " 大多是在制定方案時,就已經有了預謀,就不想真正實施回購,而隻是爲了炒作或者應付某種需要。因此,在回購方案提出後,會一直拖着不予實施,想最終不了了之。近日,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在承諾回購公司股份、且公司賬面充盈的情況下,時隔一年仍未實施,被監管部門下發《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将相關違規行爲記入誠信檔案。
一旦公司在誠信方面出現問題,并被記錄在案,那麽,在今後的再融資、市場業務拓展等方面,就都有可能受到限制和影響,是真正的得不償失。在這樣的情況下,上市公司一定要充分考慮好是不是該出台回購政策,如何制定回購方案,何時實施回購。隻要不是出自内心真實意圖以及誠心履行社會責任的回購方案,千萬别輕易發布,否則,有百害而無一利。
這也意味着,對上市公司來說,可以不出台回購方案,但隻要出台,就必須誠信、必須兌現、必須付出真金白銀。尤其對實力較強的上市公司,在市場嚴重低迷的情況下,更應當拿出切實可行的回購方案,回報市場、回饋投資者,也回應市場呼聲。真正有責任心的上市公司,會對市場訴求給予最有效、最有力的回應的。
上市公司是公衆公司,既有自身利益需要,也有公衆利益需求,更有社會責任要求,做好了,市場形象會不斷提升,做不好,也會讓公司陷入被動。上市公司的回購手段,很大程度上是與信用、信譽聯系在一起的,是公信力大小的體現。那些長期以來一直把回購、分紅等能夠提振投資者信心的工作抓緊抓實抓好的公司,都是公信力非常強、投資者十分關注的,也是受到投資者加碼投資的,是真正的雙赢、多赢公司,也是市場秩序和市場形象的有力維護者。反之,就成了過街老鼠。
随着金融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大,對包括回購在内的積極手段,監管部門也在從規範和完善的角度出發,對可能存在的 " 忽悠式回購 " 等加大打擊力度,旨在更好地規範上市公司的行爲,提升上市公司在投資者心中的地位和影響。因此,對上市公司來說,一定要适應這樣的變化,而不要再犯過去容易犯的錯誤,避免受到處罰後市場形象大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