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 12 月 18 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将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起施行。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意見》對醉酒駕駛的立案與偵查、刑事追究、快速辦理進行了進一步明确,特别對醉酒駕駛從重處理的 15 種情況進行了進一步明晰,而對于 " 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 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 等情況,《意見》表示可以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十五種從重情節
《意見》規定了因酒駕、醉駕曾受過處罰等十五種從重情節,規定了一般不适用緩刑的十種情形,對存在發生交通事故、行爲危險性大以及主觀惡性深等情形的,從重處理。
醉酒标準是什麽?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梁根林表示,根據《意見》第 4 條 ,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 經呼氣酒精含量檢測 , 顯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80 毫克 /100 毫升以上的 , 屬于醉駕 , 公安機關應當決定是否立案。
對于醉駕人員,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在 2013 年司法解釋規定的 8 項從重處理情形基礎上,《意見》又調整、增加了醉駕校車、" 毒駕 "" 藥駕 " 等 7 項從重處理情形。
《意見》明确,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的;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實施威脅、打擊報複、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僞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爲的;二年内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五年内曾因危險駕駛行爲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而自首、坦白、立功的,自願認罪認罰,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等情況可從寬處理。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光權表示,《意見》設置了十五種從重處理情節 , 表明司法機關對嚴重醉駕行爲毫不手軟的态度 ; 還規定了一般不适用緩刑的十種情形 , 突出對發生實際損害後果、醉駕行爲危險性大以及行爲人主觀惡性大等案件的從嚴處理 , 避免有的犯罪人心存僥幸。
五類不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明确,醉駕具有五類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處理情形的,可以認定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此類情形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
這五類情形包括 " 血液酒精含量不滿 150 毫克 /100 毫升的 "" 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 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 "" 爲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 等情況。
" 急救送醫等緊急情況醉駕可以适用緊急避險予以出罪 , 短距離挪車、交接車輛且無從重情節 , 亦可以不認爲是犯罪。" 梁根林表示,這些規定兼顧了事理、法理與情理 , 體現了辦理醉駕案件該寬則寬的刑事政策要求 , 彰顯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現代刑事司法理念 , 有助于克服機械執法和教條司法思維 , 縮小定罪打擊面 , 消除刑罰副作用 , 減少社會對立面 ,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 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免予刑罰的醉駕該如何處理?《意見》明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 80 毫克 /100 毫升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決定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移送審查起訴前,給予行爲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此外,根據《意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還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相應情形,給予行爲人罰款、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周光權表示,《意見》規定醉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追訴,這是給予行爲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是對初犯、偶犯、人身危險性小的醉駕行爲人的從寬處理,能有效減少社會對立面。《意見》同時規定了自首、坦白、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從寬處理情節,明确綜合行爲人駕駛的動機和目的、醉酒程度、行駛情況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認爲屬于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陳衛東表示,《意見》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 對情節輕微的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處理 , 對于這部分醉駕行爲人 , 法律給了當事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 , 同時再将行爲人自願接受安全駕駛教育、從事交通志願服務、社區公益服務等情況作爲作出上述相關處理的考量因素 , 有助于強化對被從寬處理人員的教育引導 , 防範行爲人再次醉駕 , 一舉多得、值得肯定。
北京商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