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順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被告人楊某在面對婚姻問題時不能正确處理,爲洩憤而故意放火燒房間物品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與妻子楊某靖婚後在常州生活并經商。2022 年,楊某出資在妻子楊某靖老家建别墅,後因感情失和欲離婚,楊某靖主張别墅歸自己,楊某不認同。
2024 年 6 月 3 日,楊某要求楊某靖回貴州辦離婚手續,楊某靖仍堅持别墅歸自己。楊某沖動之下,于 6 月 4 日點燃卧室床單并拍視頻發給楊某靖。下樓後,因擔心火勢傷及嶽母陳某惠,告知其已點火後驅車離開。陳某惠呼喊他人滅火并報警,火勢在民警和消防員撲救下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
當日 18 時,楊某被抓獲。經查明,着火層在二樓主卧,失火面積 14.43 平方米,主卧床鋪等被燒毀,房間外側玻璃有煙熏痕迹,涉案房屋位于村民聚居區。
6 月 30 日,楊某取得妻子及其家屬書面諒解,到庭後其妻子楊某靖也表示諒解并希望判緩刑以便楊某照顧家庭。
【裁決結果】
長順法院認爲,被告人楊某在面對婚姻問題時不能正确處理,爲洩憤而故意放火燒房間物品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因火勢被及時撲滅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羁押期間表現良好且有悔罪表現,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 ,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 , 結合認罪态度和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說法
婚姻生活中,矛盾與分歧在所難免,但切不可因一時沖動而觸犯法律。就如本案中的被告人楊某,因與妻子在離婚财産分割問題上産生争議,竟沖動地做出違法之舉。
婚姻出現問題時,應理性溝通、妥善協商,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沖動行事不僅無法解決問題,還會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嚴重的後果,可能面臨法律的制裁,影響自己的人生軌迹,也給家人帶來巨大的痛苦和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平安黔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