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康詠凱 記者 徐曉安)周某借朋友龔某的名義貸款買車,二人分别是行駛證登記的 " 名義車主 " 和占有使用車輛的 " 實際車主 "。後雙方關系惡化,周某欲提前還清貸款,将車輛過戶到自今天林語嫣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以朋友名義貸款買車,友情破裂後打起官司,歡迎閱讀~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康詠凱 記者 徐曉安)周某借朋友龔某的名義貸款買車,二人分别是行駛證登記的 " 名義車主 " 和占有使用車輛的 " 實際車主 "。後雙方關系惡化,周某欲提前還清貸款,将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可龔某怠于配合。那車子到底歸誰呢?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糾紛案件。
周某與龔某原為好友,2019 年 6 月,周某準備購買奧迪轎車一輛,因當時其剛成年無固定工作,無法向銀行貸款,便與陪其一起看車的龔某協商,借用龔某的名義貸款買車。購車後,該車輛便登記在龔某名下,但由周某實際占有使用。後來,雙方關系惡化,周某想要提前還清貸款,将車輛過戶到自己名下。因龔某怠于配合,周某便訴至法院。
經審理認為,機動車本身系動産,一般車輛交付時,買方即取得所有權,但同時機動車又是特殊動産,車輛管理部門的權屬登記具有對外的公示對抗效力。因此,在确認案涉車輛所有權前,首先應從善意第三人權利保護角度,審查該車輛作為登記在龔某名下的财産,是否涉及相應擔保、查封或訴訟等。對此,法院經過調查認定,在周某将剩餘車貸還清并由銀行出具結清證明的情況下,案涉車輛在判決前已無相應權利負擔和糾紛,不涉及善意第三人權利保護問題。案涉車輛目前仍登記在龔某名下,但從周某提交的原、微信聊天記錄以及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據來看,該車輛的首付款、貸款、保險、保養等均由周某實際支出,可以證明其與龔某之間系借名購車,周某是實際的車輛所有權人,龔某僅系 " 名義車主 "。最終,法院判決确認案涉車輛為周某所有,龔某配合将案涉車輛過戶登記至名下。
承辦法官表示,一般情形下,動産以交付、占有作為确定所有權的依據,但對于需要登記的機動車等特殊動産而言,其在登記部門的相應權屬登記具有對外的公示公信效力,如不特定的善意第三人基于對車輛登記的信賴,而與 " 名義車主 " 進行了車輛買賣、抵押等交易,一旦發生糾紛,則首先應考慮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法官提醒,本案中,實際支出購車首付款、貸款并占有使用車輛,但卻将車輛登記在名下,存在極大的風險隐患,一旦以該車輛作為其名下财産向第三人設定抵押等,将面臨較難的維權困境。因此,借名購車、購房等行為風險極大,務須慎重。
(編輯 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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