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 " 陽了 " 算工傷嗎?
擔心感染拒絕上班算曠工嗎?
感染後居家按病假算薪酬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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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勞動者關心的這些問題
法報君采訪了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政
為大家帶來專業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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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上班期間 " 陽了 " 算工傷嗎?
答:上班期間 " 陽了 " 能否認定為工傷,需分為不同情況。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财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即如果是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新冠病毒肺炎的預防和救治工作中,因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原因,感染新冠病毒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對于大部分勞動者而言,無論是在工作期間的辦公室、出差當中、會見客戶等情形下感染新冠病毒,都不能認定為工傷。
問:員工擔心被感染拒絕到單位辦公,可以嗎?
答:在特殊時期,員工擔心被感染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協商居家辦公,在未得到許可的前提下,自行居家的行為屬于違紀行為。至于是否構成曠工,還需要結合員工居家時候的工作狀态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進行判定。若員工的工作必須要求到崗完成,勞動者需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遵守考勤制度,否則可按曠工對待。
問:居家辦公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嗎?
答:可以。居家辦公和在單位辦公的實際區别在于工作地點的變化,其他有關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并沒有變化。用人單位依舊要遵守國家公示的休假制度和工作時間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應當關注自身合法權益,注意留存考勤記錄、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加班時溝通工作的微信及郵件記錄等材料,以免出現發生争議時舉證不利而導緻自身合法權益受損的情況。
問:有企業要求 " 陽了 " 的員工居家按病假算薪酬,合法嗎?
答:不合法。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問:員工感染期間,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别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延遲發工資,可以嗎?
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法律責任,但是原勞動部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中明确," 無故拖欠 " 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争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确因生産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确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一般來說,因疫情影響導緻用人單位生産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緻後,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