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 以下簡稱《條例》 ) 今日正式公布,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條例》共 6 章 60 條,重點規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将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爲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根據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币資金的公司。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明确設立條件并嚴把準入關。明确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爲宗旨,未經批準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準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清算業務。
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适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将支付業務分爲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并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明确支付業務管理要求,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确保支付業務連續、安全、可溯源。明确支付賬戶、備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規定,要求支付賬戶以用戶實名開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備付金,不得僞造、變造支付指令,防範非銀行支付行業風險。
三是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與用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其條款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拟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關核心業務和技術服務委托第三方處理;妥善保存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建立有效的盡職調查制度,加強風險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賬戶安全,防範支付賬戶被用于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是明确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公平競争秩序。明确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及風險處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風險處置工作。《條例》還規定了違法行爲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