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生身在荷蘭,委托一家公司将一個包裹從國内寄出,沒想到包裹就這樣寄丢了。因對賠償金額争執不下,雙方對簿公堂。就在雙方各執一詞時,調解員援引《蒙特利爾公約》快速化解了這一跨境糾紛。
快遞公司堅稱隻能賠償 720 元
今年 4 月,李某(化名)在荷蘭阿姆斯特丹某大學進行交流訪學。其在微信上委托廣州某公司通過航空運輸方式将一個國内包裹從深圳運送至荷蘭阿姆斯特丹,包裹内的物品爲其在國内購買的相機、食品及日常衣物。
廣州某公司接單後,承諾在 10 天内将貨物送至目的地。爲此,李某支付了運費(按重量 18 公斤計價)并交付了貨物。沒想到 3 個月過去了,李某仍沒有收到自己的包裹。某公司随後确認包裹在運輸過程中丢失,但僅同意按其提供的報價單中的規定,以重量爲基數進行賠付,賠償金額遠低于李某主張的貨值損失。
雙方協商不成,李某向廣州越秀法院提起訴訟。李某認爲,應按實際付款金額索賠,總計人民币 12000 餘元。某公司則提出,根據雙方約定及行業慣例,賠償金額應爲 720 元。
調解員援引《蒙特利爾公約》化解糾紛
由于李某本人在境外留學,多次向法院表示無法到庭開庭,而某公司堅持要求李某到庭對關鍵證據出示原件,否則對相關證據不予認可。爲此,越秀法院委托涉外特邀調解員何秋婷參與本案在線調解。
在線上調解環節中,調解員向雙方解釋了《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的相關規定。按照其中的規定,本案應适用 " 特别提款權 " 作爲标準計算損失。
" 本案計費重量爲 18 公斤,賠償限額爲每公斤 22 個特别提款權,在現行有效的規定中,一個特别提款權折算爲人民币 9.5786 元,賠償額爲 18×22×9.5786=3793 元 ……" 何秋婷說。
随後,經辦法官朱志亮多維度釋法,雙方當事人經友好協商達成和解方案,某公司當即向李某線上轉賬賠償款共 4000 元。李某當庭申請撤回起訴案件。
法官說法
本案爲通過航空運輸的方式産生的跨境運輸糾紛,運輸目的地在荷蘭阿姆斯特丹,合同履行地在境外,具有涉外因素,故本案屬于涉外民商事糾紛。而中國和荷蘭均爲 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的成員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糾紛應适用《蒙特利爾公約》審理貨物丢失的賠償問題;而涉及《蒙特利爾公約》沒有約定的運費等問題時,仍應适用我國的實體法規範進行處理。
《蒙特利爾公約》第二十五條關于限額的訂定中規定 " 承運人可以訂定,運輸合同适用高于本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或者無責任限額 ";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 在貨物運輸中造成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的,承運人的責任以每公斤 17 個特别提款權爲限,除非托運人在向承運人交運包件時,特别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 "。
同時,第二十四條規定,上述責任限額每隔五年進行一次複審。2019 年 5 月 27 日,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第 217 屆會議審議通過了對 1999 年《蒙特利爾公約》責任限額的複審的決定,将責任限額提高至 22 個特别提款權。本案中,在法官和特邀調解員的釋明下,雙方當事人都有了較爲明确的計算标準作爲參考,因此能迅速消除分歧,達成和解。
近年來,越秀法院通過聘任涉外特邀調解員參與涉外民商事案件糾紛的調解,引入專業力量,滿足涉外民商事糾紛中多元化解的司法需求。同時充分運用在線調解等方式便利當事人,滿足涉外民商事糾紛中多元化解的司法需求,爲糾紛化解全面提質增效,爲對外貿易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充分便捷的司法服務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