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矛盾鬧離婚好理解,但在上海金山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件中,男方錢先生卻主動提出,堅決不支付撫養費。原來,錢先生因不能生育,于是同意妻子馬女士和他人生孩子,不過因為矛盾頻發,最終鬧起了離婚 …… 那麼,錢先生離婚後,還需要支付撫養費嗎?
夫妻起訴離婚
錢先生與馬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不久辦了結婚手續。婚後第 2 年,馬女士生下一女嬰,兩人結婚至今已 5 年有餘。婚後雙方因瑣事矛盾頻發,日積月累無法調和,夫妻感情日漸淡薄。
在法庭上,錢先生表示自己無法生育,所以同意婚後她可以與别人生孩子。因為孩子不是自己的,所以也不同意支付撫養費。
庭審中,馬女士認可了錢先生的說法,也同意離婚,孩子由自己撫養,但堅決要求錢先生承擔孩子的撫養費。馬女士氣憤地陳述:" 我們婚前協商好的,婚後我可以與他人生孩子,他也同意共同負擔孩子的一切費用。他現在要離婚,必須承擔孩子的撫養費。" 為了支持自己的說法,馬女士還向法庭提供了兩人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證據。法官問及孩子的生父,馬女士始終不願透露。
慎重起見,法官讓錢先生與孩子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果顯示,錢先生并非孩子的生父。至此,這樁離婚糾紛的事實已經查清。
法院認為,錢先生與馬女士的約定違反公序良俗自然是無效的,錢先生不是孩子的生父,若兩人離婚不需要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用。法理看似很簡單,但孩子卻是無辜的,她因兩人的奇葩約定來到這個世界,不應成為兩人離婚的犧牲品。
法官向雙方指出,雖然兩人的約定無效,但錢先生應當考慮到孩子的實際情況,适當予以經濟補助。最終在法官的努力下,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錢先生與馬女士自願解除婚姻關系,孩子随馬女士生活,錢先生不承擔撫養費,錢先生一次性補償馬女士 20000 元。
以案說法:
《民法典》明确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本案中,孩子非錢先生親生,錢先生與馬女士離婚後,可以不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孩子的撫養費可向其生父主張。
法官提醒:
民法典充分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但是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丈夫同意妻子婚内與他人生育,兩人都表示認同,但違背了公序良俗,不被法律所保護。孩子也成了兩人不當協議的犧牲品,面臨親子關系确認、撫養、探望等糾紛,雖然其可以向生父主張撫養費,但實踐中也困難重重。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孩子應該是愛情的結晶,不要為了一己私欲去做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情,給孩子帶來創傷。
來源 | 新聞晨報 · 周到 APP 記者 姚沁藝 通訊員 張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