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鄧雯婷)近期,關于 " 上班時間感染新冠算工傷嗎 " 這類話題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如果同事都陽了,我不去上班可以嗎?如果有黑心老闆以員工确診為由,開除員工,員工要怎麼維權?員工自稱感染,不來上班,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12 月 13 日,現代快報記者就大家關心的問題,采訪了相關律師。
問題一:上班時間感染新冠算工傷嗎?上下班途中感染算工傷嗎?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王崇偉律師表示,上班時間感染新冠不一定算工傷。根據 2020 年 1 月 23 日印發的《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此外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0 年 2 月 21 日發布的權威解答中也明确,如果不是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
王崇偉律師表示,上下班途中感染不算工傷。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所以包括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内的所有人員,在上下班途中感染都不算工傷。
江蘇緻邦律師事務所黃進沖律師認為,上班時間感染新冠的,除人社部門規定的醫護及相關人員外,應該不算工傷,上下班途中感染的也一樣不算。
問題二:員工感染新冠病毒後選擇居家隔離,是否需要向用人單位提交相關證明?
王崇偉律師表示,員工需要提交相關證明,如未提交相關證明,員工也未能按時到崗工作,有可能會被用人單位認為違反規章制度。以南京為例,目前可以通過 " 南京的我 " 微信小程序線上開具居家健康監測證明。
△ " 南京的我 " 截圖
有摸魚員工謊稱自己感染甚至僞造證明,這種情況下公司怎麼處理?王崇偉律師表示,員工僞造相關證明來逃避上班,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來處理。
問題三:陽性員工居家期間,用人單位還正常發工資嗎?
黃進沖律師認為,陽性居家隔離期間員工工資應按人社部的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應支付基本工資。
王崇偉律師表示,用人單位要正常發放工資。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于 2020 年 01 月 24 日印發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 号)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緻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有網友認為一旦自己陽了,用人單位能否提供藥物來治療?王崇偉律師表示,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是沒有發藥這個義務。
問題四:員工的同住人員确診,員工回家隔離這種情況要請假嗎?
王崇偉律師表示,根據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于 2022 年 12 月 7 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優化落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聯防聯控機制綜發〔2022〕113 号),具備居家隔離條件的密切接觸者采取 5 天居家隔離,也可自願選擇集中隔離。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公司也有相關規定,比如 " 如員工同住人員确診陽性請第一時間向單位報告,居家隔離 ",這種情況下回家隔離就不算請假。
有網友表示,不同住的父母确診,自己回家算請假嗎?對此,黃進沖律師表示,如果員工是為了回家照顧家屬,按照新的防疫政策,應該算事假。
問題五:10 人的辦公室有 8 人确診,剩下的兩人不願來上班,這種情況算曠工嗎?
王崇偉律師表示,要區分情況來看。剩下兩人如果未被确診隻是擔心感染,可以與單位協商采取居家辦公的形式進行工作,這樣不算曠工。如果員工在未被确診,且未與單位協商一緻,這種情形下不來上班,單位可根據自身規章制度認定為曠工。
黃進沖律師認為,大部分員工确診,剩下員工不願上班的,應該按照單位制度請假,不請假的一般可按曠工處理。
問題六:用人單位能否因員工确診而解雇員工?
黃進沖律師表示,在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通常不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構成違法解除,應支付經濟賠償金。一方面,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存在以下情形: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緻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确診為新冠肺炎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屬于上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缺乏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勞動者屬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用人單位還需要依法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綜上,勞動者被确診為新冠肺炎,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将構成違法解除。
如果陽性員工複工後出現後遺症,用人單位能否開除員工呢?王崇偉律師表示,要區分情況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如果陽性員工複工後出現後遺症,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