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2 日,遊戲闆塊突然大跌。
截至發稿,港股遊戲公司中,騰訊控股(HK0700,股價 279.4 港元,市值 2.7 萬億港元)一度跌超 15%;網易(HK9999,股價 125.4 港元,市值 4332.7 億港元)跌 22%,盤中跌幅一度超 27%。心動公司跌 13%、禅遊科技跌 19%、友誼時光跌 11%、中手遊跌 11%。
A 股方面,傳媒股、遊戲股午後開盤下挫,三七互娛、名臣健康、姚記科技、吉比特等多股跌停,掌趣科技、寶通科技跌超 10%。
消息面上,12 月 22 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網絡遊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 2024 年 1 月 22 日。
2019 年 7 月 23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正式印發《文化和旅遊部關于廢止 < 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 和 < 旅遊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 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 第 2 号),決定廢止《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
此次發布的《管理辦法》旨在加強行業規範管理,推動高質量可持續發展。《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四條,其中對出版及經營單位許可準入标準、版号、遊戲币交易、宣傳推廣、未成年人保護等均作出相應規定。
以下爲《管理辦法》主要内容:
1. 網絡遊戲出版單位許可準入标準
《管理辦法》提到,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活動,應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應有從事網絡遊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應有 8 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 3 名。
2. 網絡遊戲經營單位許可準入标準
從事網絡遊戲運營、網絡遊戲币發放和交易服務等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應依法經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遊戲經營業務範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且應當有确定的網絡遊戲經營業務範圍;有從事網絡遊戲經營活動所需的必要的專業人員、設備以及管理技術措施,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
3. 網絡遊戲審批制度
網絡遊戲出版運營前,須由獲得《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遊戲出版業務範圍的單位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審批。
網絡遊戲出版和運營單位取得網絡遊戲批準文件後,應按批準文件要求,自批準文件簽發之日起一年内組織遊戲出版運營,超期不能出版運營的,應及時向屬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書面說明理由。
4. 禁止買賣、套用版号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出租、買賣、套用《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網絡遊戲批準文号、出版物号。
5. 禁止強制對戰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在網絡遊戲中設置強制對戰。
6. 限制遊戲過度使用和高額消費
網絡遊戲不得設置每日登錄、首次充值、連續充值等誘導性獎勵。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以炒作、拍賣等形式提供或縱容虛拟道具高價交易行爲。
所有網絡遊戲須設置用戶充值限額,并在其服務規則中予以公示,對用戶非理性消費行爲,應進行彈窗警示提醒。
7. 技術測試規範
在獲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出版前,網絡遊戲運營單位進行網絡遊戲技術測試的,應确保網絡遊戲内容符合本辦法的相關要求,限額測試用戶數不得超過 2 萬,測試用戶資料作删檔處理。
8. 遊戲币發放規範
網絡遊戲币的使用範圍僅限于兌換自身提供的網絡遊戲産品和服務,不得用于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産品和服務;發放網絡遊戲币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爲目的,發放和購買網絡遊戲币标準要透明合理。
不得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币兌換法定貨币的服務,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提供網絡遊戲産品和服務,以法定貨币方式或者用戶接受的其它方式退還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遊戲币的情況除外;保存網絡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單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于 2 年。
9. 遊戲币交易規範
不得爲未經審批的網絡遊戲提供交易服務;應以實名制數字人民币錢包從事網絡遊戲币交易,不得向用戶提供匿名數字人民币錢包交易服務;應采取技術措施,對交易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對存在違法可疑行爲的交易須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避免爲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爲提供便利;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于單次交易發生之日起的 2 年。
10. 遊戲币發放及交易企業規範
同一企業不得同時經營網絡遊戲币發放和網絡遊戲币交易服務。
11. 網絡遊戲虛拟道具發放及交易規範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不得将用戶獲得的網絡遊戲虛拟道具兌換成法定貨币,向用戶提供網絡遊戲虛拟道具兌換小額實物的,實物内容及價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2. 随機抽取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在提供随機抽取服務時,應對抽取次數、概率作出合理設置,不得誘導網絡遊戲用戶過度消費。同時應爲用戶提供虛拟道具兌換、使用網絡遊戲币直接購買等其他獲得相同性能虛拟道具和增值服務的方式。
13. 宣傳推廣規範
爲網絡遊戲提供宣傳推廣服務的單位,應當查驗服務對象的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内容,不得發布内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網絡遊戲廣告。網絡遊戲直播不得出現高額打賞。網絡遊戲的宣傳推廣不得含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内容。
14. 終止運營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終止出版、運營網絡遊戲的,應提前至少 60 日予以公告,并向所在地省級出版主管部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出版主管部門報國家出版主管部門備案。網絡遊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絡遊戲币及尚未失效的遊戲服務,網絡遊戲運營單位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币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絡遊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絡遊戲運營單位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 30 日的,視爲終止。
15. 未成年人保護,時段時長和消費要求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遵守以下規定:嚴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網絡遊戲時段、時長;對容易導緻沉迷的、存在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遊戲,應禁止未成年人登錄。
嚴格執行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費服務的限制性要求,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爲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賬号租售、遊戲币及虛拟道具交易服務,以及陪練、代玩等第三方服務。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機抽取服務;網絡遊戲直播不得出現未成年人打賞情況;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16. 防沉迷制度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産品和服務,及時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或者規則,提供面向用戶的防沉迷舉報受理服務,并每年向社會公布防沉迷工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17. 未成年人身份核驗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統一的未成年人網絡遊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等必要手段驗證未成年人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18. 适齡提示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落實适齡提示要求,根據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和認知能力,通過評估遊戲産品的類型、内容與功能等要素,對遊戲産品進行分類,明确遊戲産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戶年齡階段,并在用戶下載、注冊、登錄界面等位置予以顯著提示。
19. 社會各界責任
學校應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教育引導學生健康合理使用網絡遊戲,加強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溝通配合,預防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遊戲,發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遊戲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完善網絡遊戲的時間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爲監護人、學校履行相關職責提供便利。
20. 鼓勵精品原創遊戲
鼓勵研發和推廣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爲引領,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革命文化,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科技進步,具有創新價值,有利于身心健康、寓教于樂的網絡遊戲。
21. 鼓勵國際合作
鼓勵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開拓海外市場,加強網絡遊戲國際合作,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提升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
22. 違反網絡信息及個人信息安全保護處罰
網絡遊戲出版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5000 萬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相關業務許可或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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